关于修订五份标准招标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 作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3-05-29
闽建筑〔2023〕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经研究,现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等五份标准招标文件作如下修订:
一、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第二章第二节投标须知第3.4.5款第(1)项,即“(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附件2-1)、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附件2-2)、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2-3)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二、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3.4.4款第(1)项,即“(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附件2-6)、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附件2-7)、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2-8)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三、将《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项,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四、将《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项,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五、将《福建省标准工程勘察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项,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六、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是否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潜在投标人数量、使用的评标办法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自行明确。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即2023年6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按本通知的要求实施。
经研究,现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等五份标准招标文件作如下修订:
一、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第二章第二节投标须知第3.4.5款第(1)项,即“(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附件2-1)、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附件2-2)、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2-3)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二、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第3.4.4款第(1)项,即“(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附件2-6)、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附件2-7)、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2-8)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三、将《福建省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项,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四、将《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设计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项,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五、将《福建省标准工程勘察招标文件(2018年版)》通用本第2章第2节投标须知和附件第17.4款第(1)项,即“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予以删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附件三)中的“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条款予以相应删除。
六、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是否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潜在投标人数量、使用的评标办法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自行明确。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即2023年6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按本通知的要求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8日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