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 作者: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来源: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日期 : 2023-07-25
榕建科〔2023〕130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3〕15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到应报尽报。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执行住建部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二、做好两类报表报送工作。本次统计调查分年报和月报。
(一)年报。请各有关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实事求是依法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格按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扫描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一并报送住房建厅。
(二)月报。自2023年7月起,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首次填报时间为2023年7月7日前。
我局将对企业填报数据(从业人员数、注册执业人次、新签合同额合同数、科技活动费用支出、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等)进行审核抽查,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专此通知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 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3〕15号)
2.应报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要求,切实做好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3〕15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严格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到应报尽报。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执行住建部新修订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二、做好两类报表报送工作。本次统计调查分年报和月报。
(一)年报。请各有关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实事求是依法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严格按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扫描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一并报送住房建厅。
(二)月报。自2023年7月起,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首次填报时间为2023年7月7日前。
我局将对企业填报数据(从业人员数、注册执业人次、新签合同额合同数、科技活动费用支出、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等)进行审核抽查,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专此通知
附件: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2年工程 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3〕15号)
2.应报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1日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