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作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3-09-13
闽建房〔2023〕15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反映方便了企业办事,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需要进行解读或进一步明晰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办法》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屋征收(拆迁)业务……”,一般是指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房屋征收(拆迁)活动相关,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发布前后相关经营活动的登记表述,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中的“商务代理代办”等。
《福建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规范化管理办法》(闽建〔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反映方便了企业办事,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需要进行解读或进一步明晰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办法》第四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范围应包含房屋征收(拆迁)业务……”,一般是指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房屋征收(拆迁)活动相关,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发布前后相关经营活动的登记表述,例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中的“商务代理代办”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8日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