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若干措施的通知
- 作者: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
-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
- 日期 : 2023-1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2日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的若干措施
今年以来,“杜苏芮”“海葵”等台风连续影响我市,局部强降雨突破历史记录,使我市遭受严重损失,人民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灾后恢复重建任务时间紧、任务重。为统筹发展和安全,尽快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现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全面摸清灾害损失情况,科学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全力加强要素保障,推动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加快恢复,确保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完成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任务。
二、主要措施
(一)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住房和生活需求
1.加快农房保险理赔。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有效落实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参保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基础保险最高理赔标准每户1.6万元,叠加保险最高理赔每户4万元。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单独列出
2.抓紧开展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对房屋(含城市房屋)受损需要修缮的,在落实省级2000元/户的补助基础上,市里再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助。
对房屋损毁需要重建的,省级及以上财政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人员补助5万元/户,对一般重建户补助4万元/户。市里对重点困难户及一般重建户分别按照2.5万元/户、2万元/户再进行补助。县(市)区适当安排配套。
对重建户,按规定免收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县、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快对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建房条件的农户审批效率和速度,并加强施工技术指导,确保满足农民合理住房需求和住房安全质量。
对临时过渡安置期内“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在落实省级每人每月1000元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市里再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3个月后仍有生活困难的,可再发放3个月。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3.加快做好耕地建设工作。灾毁农村住房采取异地重建后退出的旧宅基地,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对其中符合实施旧村复垦的地块,以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复垦为耕地,产生的增减挂钩、补充耕地指标收益在满足耕地后期种植、管护基础上,剩余的资金可由县里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实施旧村复垦地块要与周边原有耕地集中连片,便于后期耕种管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
4.做好灾后临时救助工作。灾后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额根据当地临时救助月标准、困难程度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确定。临时救助月标准可参照当地低保月标准上浮30%以内确定。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抓紧开展农业灾后指导服务
5.做好农业保险理赔。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对参保的水稻种植(制种)、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渔业养殖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及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茶叶等特色农业保险、渔船互助保险等涉农保险,加快理赔手续,尽快支付赔偿款。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6.抓好受灾种植业恢复生产。重点支持因灾造成绝收的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等农作物抢补种、重点企业恢复生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农田垦复及土壤肥力流失追肥、用于粮食生产的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按农作物绝收面积测算救灾资金,在落实好省级补助标准基础上,我市再按照粮食作物和蔬菜作物亩均200元,茶叶、果树亩均500元进行测算。救灾资金切块下达,由各地统筹用于农业灾后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7.支持灾区重建温室大棚。对因灾倒塌需重建的各类温室大棚,不要求最低起补面积,在符合省定六类标准且省级补助资金已下达的项目,优先安排温室大棚市级配套资金。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8.支持受灾农田设施恢复重建。对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被破坏,已无法再复垦的耕地,允许在开展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如实核定灾毁减少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可通过工程措施复垦恢复耕地的,积极报送省里申请省级补助。对未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因灾严重损毁需恢复重建的农田设施,优先列入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建设。对未列入2024年高标准农田项目计划的,以及已经实施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田,确因灾毁需要重建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重建,亩均补助标准按不高于当年高标准农田补助标准投入。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9.支持受灾畜牧业恢复生产。对受灾严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及重点养殖户等,积极向上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重点支持因灾造成畜牧生产设施设备修复或重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免疫及畜禽补栏增养等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0.全力推进渔业有效恢复。积极争取省级以上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的水产养殖设施申报修复、重建项目,符合设施渔业补助条件的,优先列入本年度设施渔业建设项目;支持养殖水产品因灾死亡、逃逸的生产主体重新采购、投放各类水产养殖苗种,尽快恢复生产;对因灾损毁沉没、符合条件的海洋渔船,优先列入本年度近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
11.加强渔业技术指导服务。统筹全市水产养殖技术力量,开展灾后养殖区域水环境监测,确保育苗和养殖生产正常开展;指导受灾区养殖户开展灾后环境消毒、对死亡养殖生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防范疫病爆发,造成养殖生物次生死亡事故。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抓紧开展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2.推动交通设施恢复重建。在前期抢通的基础上,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加快公路水毁抢修和恢复重建。加强对恢复重建交通设施的巡查排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国省干线水毁路段修复资金省级承担预算建安费60%,余下40%由市级承担。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13.推动供排水等市政设施恢复重建。因灾遭受严重损失损毁的市政供水设施,按照宜修则修、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原则,抓紧制定供水设施加固修复方案,城市1公里以上、管径1米以上的主干管2个月内完成重建,其他管网力争半个月内完成,排水防涝设施的修复整治工作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进一步梳理排查城市易涝区域特别是因灾暴露的易涝点,完善排水管网设施,提高城区沿江闸站、泵站自动化水平,提升防洪排涝能力。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省级政策标准给予减免,并积极争取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
14.推动水利设施恢复重建。立即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力争6个月内消除堤防、水库、水闸、水电站等设施的安全隐患,基本修复农村饮水设施和农业灌溉设施。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全市各级对属地水利系统灾后需恢复重建水利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编制,规划新生成的项目按规定收费标准予以收费,对未生成水利项目免收编制设计费。统筹省市级救灾资金,按照“立足应急、着眼长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的原则,对各地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程给予倾斜补助。支持开辟灾后重建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加快查勘定损,按保险合同约定尽快赔付。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5.推动电力设施恢复重建。由福州供电公司负责统筹保障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加快排查抢修受灾地区电力故障设施、检测更好无法稳定运行的电力主设备,并按照“政府主导、电力公司落实”的原则,逐年逐批推动地下室内涝排水难度大的一批地下站房电气设备搬迁改造。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供电公司
16.做好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修复工作。各部门抓紧核查教育、卫生、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教助、残疾人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受损情况,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加快组织实施修复工作。省市级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受灾地区公共服务设施修复项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残联、市民宗局
(四)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
17.加快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组织核实工业企业受灾情况,对受灾较轻的,引导企业通过修缮、重建、搬迁等方式开展生产自救,加快恢复生产经营。对因灾情比较严重需恢复重建生产设施的30个项目,指导企业做好项目备案工作,鼓励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受灾企业维修更新受损设备、补贴企业抢修抢险救灾费用以及原材料和产成品损失等,助推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同时,指导企业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争取边复工边建设,尽快完成重建和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18.加大商贸企业灾后扶持。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商贸重点企业开展应急救灾生活必须品的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和人工费用等支出,以及受灾严重的商贸重点企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经营支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9.加大汽车消费支持力度。开展“惠聚榕城 畅享福品”第二期购车补贴活动,进一步缓解因灾受损车主损失。9月下旬至10月投放共计4500份总额1500万元的购车补贴。其中,燃油车购车补贴900万元、共3000份、每名补助3000元;新能源车购车补贴600万元、共1500份、每名补助4000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0.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检查,高度关注群众反映的修车贵、修车难等问题,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结合日常检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1.加大小微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因财产浸水和经营收入受到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对受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根据受灾情况,在落实省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市级分别按照不超过1000元/户、500元/户配套补助。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财政金融政策支持
22.加大信贷贴息支持。对因受灾严重导致生产经营流动性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单户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高于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受灾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按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实际贷款金额给予2%贴息,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支持对象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灾情情况进行认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上述所需资金从省级下达我市的救灾资金中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23.运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单列10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和50亿元再贴现额度用于灾后金融服务工作。对于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用于民生物资保供、灾后重建和复工复产的贷款,等额提供再贷款支持并放宽再贷款担保品要求;对于永泰、福清、仓山等受灾严重地区企业的票据融资,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24.加快对车辆等受灾严重领域的定损、理赔速度,优化绿色理赔通道,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和手续,提升对受灾实体的勘损、理赔效率,切实做到“能赔快赔、应赔尽赔、合理预赔”。对低收入群体、农户、新市民等受灾群体加大预赔倾斜力度,进一步缓解人民群众灾后损失。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25.加大受灾主体信贷支持。用好福建省第二期中小微企业提质增产争效专项资金贷款,优先支持各类受灾主体灾后重建、复工复产,鼓励银行机构最大限度给予受灾企业免抵押贷款。各银行机构积极设立“灾后重建、恢复生产”专项贷款计划,优先入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并给予专项额度和适当优惠贷款利率。对受灾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压贷、断贷,强化续贷和“随借随还”类金融产品的推广力度,可以“一企一策”给予调整还款安排等纾困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26.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对2023年贷款到期的在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暂时受困的,市县两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需配合贷款银行予以续贷续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降费让利,在2023年底前,重点为受灾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受灾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年化综合担保费率降低至0.3%。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27.加大受灾地区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倾斜力度。积极争取省级资金向我市倾斜,支持受灾地区中小型灾毁水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类的以工代赈项目,广泛组织受灾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参与项目建设,针对上述群众发放的劳务报酬不低于该项目省级以工代赈补助资金的20%,在此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提高占比。在基础设施恢复和加固、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恢复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推动受灾群众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分领域灾后重建配套的细化方案,指导开展灾情核实、修复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积极动员和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促进恢复重建工作尽快落地。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谋划一批灾后重建项目,积极争取省上政策资金支持,对照省、市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若干政策,及时细化相关具体措施,明确任务分工,下沉一线推动工作,保障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三)强化督查激励。各牵头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服务督导,要及时公布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恢复重建进展情况、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对工作完成较好的部门和县(市)区予以正向激励,对落实工作不力的予以严肃问责。
本措施自“杜苏芮”台风灾害发生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杜苏芮”“海葵”等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