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建筑业龙头企业的部分保障措施的通知
- 作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3-11-27
闽建筑〔2023〕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闽建筑〔2022〕4号)第四部分的保障措施相关条款予以优化调整。有关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三)项“鼓励邀请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邀请龙头企业参与投标。”
二、将第(四)项“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对信用综合评价分高的龙头企业,可予以减免履约保证金;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违约金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支付相关款项。”调整为“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优秀诚信的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减免履约保证金;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违约金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支付相关款项。”
三、删除第(六)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在评先评优、创建优质工程、示范观摩工地等方面予以龙头企业倾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对《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闽建筑〔2022〕4号)第四部分的保障措施相关条款予以优化调整。有关通知如下:
一、删除第(三)项“鼓励邀请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邀请龙头企业参与投标。”
二、将第(四)项“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龙头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制度,对信用综合评价分高的龙头企业,可予以减免履约保证金;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违约金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支付相关款项。”调整为“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优秀诚信的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减免履约保证金;发生没收投标保证金、违约金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要求支付相关款项。”
三、删除第(六)项“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在评先评优、创建优质工程、示范观摩工地等方面予以龙头企业倾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2日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