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厅本级核准的企业资质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
- 作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3-12-28
闽建办许函〔2023〕4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日前,省厅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称厅政务服务系统)对厅本级2022年度核准的企业资质按10%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确定对随机抽取的45家企业进行资质批后核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核查企业在2022年度申请资质时,所提交的企业业绩、人员业绩是否弄虚作假;企业对其机械设备、人员社保等承诺是否存在虚假承诺。
(二)在企业不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情况下,核查企业资质动态(重点是注册人员等指标)是否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办法
(一)本通知发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同
时,通过厅政务服务系统“点对点”发送给被抽查企业。请各设区市建设(资质审批)部门督促被抽查企业于12月30日前上传核查材料(详见附件2)。
(二)被抽查企业按要求通过厅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批后抽核查-编辑”栏目上传接受核查需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省厅对企业上传提交的材料实行网上核查或发函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其中:对于上述45家企业申请资质时,所提交的业绩在资质批前或批后已完成核查且业绩属实的,不再对其业绩进行核查。
三、材料要求
(一)企业上传的核查佐证材料须清楚完整写明所佐证事项的名称。
(二)企业主要人员及社保承诺函的佐证材料包括:(1)社保缴费凭证(注:社保缴费凭证须社保官网可查)。(2)因故无法提交社保缴费凭证的,可在说明相应情况后,提交所承诺期限内相应月份企业主要人员工资发放凭证。
(三)企业设备承诺函的佐证材料为:设备发票(注:发票开具时间应为承诺函出具之前或资质审批时间前)。
(四)资质动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佐证材料包括:(1)企业人员名单。需列明对应的人员岗位(如**专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2)企业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需在厅政务服务系统内该人员的“人员证件”列表中,完善人员职称证、学历证的可网查链接信息及技术负责人社保信息(近三个月的其中一个月)。若人员证件扫描件为空,则视同该人员无此证件。
四、核查处理
(一)经核查,企业资质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由省厅撤消该项资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资质申报时未弄虚作假,但企业人员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仍不符资质标准要求的,由省厅撤回该项资质。
附件:1.2022年度企业资质批后随机抽查名单
2.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明细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日前,省厅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称厅政务服务系统)对厅本级2022年度核准的企业资质按10%比例进行随机抽取,确定对随机抽取的45家企业进行资质批后核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核查企业在2022年度申请资质时,所提交的企业业绩、人员业绩是否弄虚作假;企业对其机械设备、人员社保等承诺是否存在虚假承诺。
(二)在企业不存在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情况下,核查企业资质动态(重点是注册人员等指标)是否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办法
(一)本通知发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同
时,通过厅政务服务系统“点对点”发送给被抽查企业。请各设区市建设(资质审批)部门督促被抽查企业于12月30日前上传核查材料(详见附件2)。
(二)被抽查企业按要求通过厅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批后抽核查-编辑”栏目上传接受核查需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省厅对企业上传提交的材料实行网上核查或发函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其中:对于上述45家企业申请资质时,所提交的业绩在资质批前或批后已完成核查且业绩属实的,不再对其业绩进行核查。
三、材料要求
(一)企业上传的核查佐证材料须清楚完整写明所佐证事项的名称。
(二)企业主要人员及社保承诺函的佐证材料包括:(1)社保缴费凭证(注:社保缴费凭证须社保官网可查)。(2)因故无法提交社保缴费凭证的,可在说明相应情况后,提交所承诺期限内相应月份企业主要人员工资发放凭证。
(三)企业设备承诺函的佐证材料为:设备发票(注:发票开具时间应为承诺函出具之前或资质审批时间前)。
(四)资质动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佐证材料包括:(1)企业人员名单。需列明对应的人员岗位(如**专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2)企业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需在厅政务服务系统内该人员的“人员证件”列表中,完善人员职称证、学历证的可网查链接信息及技术负责人社保信息(近三个月的其中一个月)。若人员证件扫描件为空,则视同该人员无此证件。
四、核查处理
(一)经核查,企业资质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由省厅撤消该项资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资质申报时未弄虚作假,但企业人员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仍不符资质标准要求的,由省厅撤回该项资质。
附件:1.2022年度企业资质批后随机抽查名单
2.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明细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闽建办许函〔2023〕41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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