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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 作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4-01-05
闽建办村函〔2023〕18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近期,省厅开展暗访调研情况表明,农村村民建房施工不规范现象仍然较突出,不同程度存在竹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置连墙件、模板木支撑未设置水平拉杆、偏心受力等问题,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尤其是岁末年初,村民建房多数在抢抓进度赶工期,安全事故易发多发。为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管控,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要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村民建房施工安全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对本地区村镇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实,进一步筑牢防风险、保安全的坚固底线。要组织县乡两级于即日起用1个月时间,针对辖区集镇环境整治、村民建房等工作进行全面排查治理,集中整治脚手架搭设和模板支撑不规范、临边无防护、现场明火作业,特别是老旧土木建筑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易发生火险等突出问题,坚决打好防范化解村民建房重大风险主动仗。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要采取每周调度、层级督导、“四不两直”等方式,全程跟踪督导落实,并于2024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送省厅。

  二、落实隐患整改督办机制

  各地要组织乡镇监管人员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第三方,下同)认真参照省厅编制的《农村村民建房施工关键环节巡查要点表》(附件1,省厅根据当前现场存在问题对闽建村〔2022〕9号文的巡查附表做了修改完善,请各地跟进调整),开展关键节点到场巡查,并参照《农村村民建房施工关键环节巡查重大风险隐患表》(附件2),甄别重大风险隐患情形,对属于重大风险隐患情形的,应严格落实风险隐患限期整改和复查机制,并启动分级报告和挂牌督办机制,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乡镇监管人员和第三方巡查发现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存在一般风险隐患的,应立即通知业主和乡村工匠进行整改,并限期到场复查形成闭环。

  乡镇监管人员和第三方巡查发现单栋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即报告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连续2次及以上巡查发现该栋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在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同时应即报告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乡镇政府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启动重大风险隐患整改挂牌督办机制,坚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确保隐患清零。

  有条件的地区,应依托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开展风险隐患分级报告和挂牌督办机制。

  三、完善三项管理制度

  (一)压实工匠主体责任。工匠责任落实到人,要求建房人在报批建房时,除指定一名带头工匠负责项目管理和施工质量安全外,还须明确主体结构、模板支撑、脚手架搭设等分项工程的责任工匠,并提交带头工匠和相关责任工匠的培训证书。乡镇人民政府在宣讲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时,应同时提醒建房人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施工方的监督,因工匠违反施工安全规范作业导致建房停工的,应予配合。

  (二)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建房施工整体委托带头工匠的,建房人应与带头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列明主体结构、模板支撑、脚手架搭设等所有承建内容,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若建房人将模板支撑、脚手架搭设等分项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在报批时一并提交各分项工程的施工合同及相应责任工匠的培训证书,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方要履行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对施工方因违反施工安全规范作业导致建房停工整改的,建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施工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违约责任可以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建房人另行委托工匠的,应于7日内向乡镇政府报备重新签订的施工合同、工匠培训证书和质量安全承诺书等材料。

  (三)加强工匠评价管理。乡镇政府应严格执行分级报告、挂牌督办机制,并指导建房人强化合同管理,督促工匠规范操作。县级住建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健全工匠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细化工匠违规操作情形及扣分值,实施现场巡查与评价管理联动,对工匠违规操作进行量化扣分。对违规操作被扣分较多的工匠,县级住建部门应综合采取清出工匠名录、组织工匠重新培训或继续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置,工匠经重新培训合格前不得承接业务。

  四、全面压实督导巡查职责

  (一)乡镇应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闽建〔2023〕2号)要求,组织乡镇专职管理人员、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属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村级安全网格员)在内的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巡查指导制度,确保每栋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保障情况、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屋面、外墙装修、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环节均到场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二)县级住建部门应按照“四个有”要求,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暗访督导,全年实现对所有乡镇全覆盖,通过抽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核查巡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提出专业意见、是否进行整改闭合,并对工匠进行相应处理,全面了解乡镇和第三方监督履职情况;设区市住建部门应每半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暗访督导,全年实现对所有县(市、区)全覆盖,了解核实县级履职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县乡,立即督促整改反馈,对问题突出地区,责成当地举一反三完善机制,并采取挂牌督办、重点监管等有力措施,推动提升村民建房安全管理水平。

  市县两级住建部门还需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压实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见》(闽建安〔2023〕6号)要求,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涉及安全的业务处(科)主要负责人,采取“四不两直”方式专项深入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函督促整改并完善机制。

  (三)省厅将全程调度市县两级住建部门层级督导情况,并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按照“四不两直”方式,对乡镇政府和市县两级住建部门村民建房管理履职情况开展暗访督导。

  附件:1.农村村民建房施工关键环节巡查要点表

     2.农村村民建房施工关键环节巡查重大风险隐患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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