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作者: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
-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网
- 日期 : 2024-04-11
榕政综〔202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2024年3月29日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以及全国、省、市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摸清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保存状况,完善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建立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健全我市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按国家文物局确定的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及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全市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重点工作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2.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3.开展涉台文物、海丝文物、摩崖石刻、闽江下游史前遗存专项调查。
4.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5.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
6.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
7.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成立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根据工作方案要求,成立各县(市)区、高新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普查办〕,普查办负责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全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规划设计单位、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以及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借)符合条件的人员等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文化站(服务中心)、基层文化协管员、文物守护人、文物志愿者力量。同时,应严格规范参加人员的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二)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
市文物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名城委: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有房产中心、市园林中心: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福州警备区、鼓岭管委会、船政文化管委会、市古厝集团:
(三)实施步骤
福州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
2.第二阶段
3.第三阶段
(四)技术路线
1.开展信息采集。
2.开展实地调查。
3.开展普查数据审核、上报。
4.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成果汇总和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经费保障
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省普查办要求,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市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市级层面数据采集设备购置、数据库维护、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支出。县(市)区级财政主要承担本地普查机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编制内在职人员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以上未包括的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承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市、县(市)区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二)加强质量管理
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县(市)区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业务指导,严把质量关。建立数据追溯和问责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县(市)区级普查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做好总结宣传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编发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全市各地、各部门普查工作进展。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普查办要及时上报本辖区范围内普查工作进展、经验、创新做法等。市和县(市)区、高新区普查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普查成果,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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