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新建建筑底层商铺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作者: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来源: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日期 : 2024-05-27
榕建规〔2024〕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住建局),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了规范新建建筑底层商铺消防设计管理,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新建建筑底层商铺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消防化工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7号楼1157室,邮政编码:350007,电话:0591-83057501)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1日
2024年5月21日
福州市新建建筑底层商铺防火设计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新建建筑底层商铺消防设计管理,保证新建建筑底层商铺消防设计质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本意见。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所称底层商铺,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以及公共建筑底层按现行防火规范未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商铺。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底层商铺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商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建多层住宅建筑底层商铺,层高大于3.8m(含)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公共建筑类底层商铺,层高大于3.8m(含)的,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与上述前两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底层商铺相连通,且属于同一防火分隔的其他用房,应一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新建住宅建筑的底层商铺,层高大于3.8米(含)的,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底层商铺设计标准,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现行规范执行。
五、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意见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尚未依法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已依法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本意见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