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作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 日期 : 2024-06-26
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
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优化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三)开展联合选址选线。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选址选线,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方式,合理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必要时可以组织或委派专家代表参与。参与联合选址选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一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套合分析,确保选址选线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其他各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按规定开展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要按照部印发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省及以下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其中部下放省厅预审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
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五)严格核定规划条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退让、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地方可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鼓励市县将确定后的规划条件在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进行公开。
(六)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除了符合变更情形外,用地出让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指标;符合变更情形的,应当履行专家论证、公示(听证)、报送政府批准、通报同级监察及相关部门等程序,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的变更程序。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应符合各宗地地块的规划条件,不得借统一规划之名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七)规范实施规划许可。各市县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提供农村村民住宅、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简化审批流程。
(八)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按规定带设计方案供地的,应同步核发规划许可。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公共空间和立面景观等风貌管控要求,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监管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由于技术规范、施工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九)严格规划许可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市县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和程序,未按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实施。
(十)严格开展规划核实。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并办理,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按照规定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各市县应依托福建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等,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业务全周期数字化管理。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推动数据共享,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各类用途管制业务数据。
(十二)严格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市县要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省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督导检查等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发放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
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法定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一)及时开展详细规划编制或评估修改。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在“三区三线”划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快推进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对有成片开发要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需求等的地区,应优先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既有详细规划实施评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三
区三线”划定成果要求、适应目前发展需求的,可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进行修改。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概念性规划、工程设计方案、品质提升规划等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
优化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三)开展联合选址选线。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选址选线,通过会议研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方式,合理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必要时可以组织或委派专家代表参与。参与联合选址选线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一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利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套合分析,确保选址选线方案符合规划要求。其他各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按规定开展规划选址综合论证的,要按照部印发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与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作为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不再单独编制相关技术报告。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省及以下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照预审层级,由对应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其中部下放省厅预审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并提出意见。
规范规划条件设置
(五)严格核定规划条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相关规范标准和政策要求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退让、车位配比等规划指标。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地方可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鼓励市县将确定后的规划条件在政府网站、固定场所等向社会进行公开。
(六)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详细规划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除了符合变更情形外,用地出让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不得变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指标;符合变更情形的,应当履行专家论证、公示(听证)、报送政府批准、通报同级监察及相关部门等程序,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的变更程序。对开发经营类多宗出让地块实施统一规划的,应符合各宗地地块的规划条件,不得借统一规划之名规避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和配套要求。
严格规划许可管理
(七)规范实施规划许可。各市县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公布的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依据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依据村庄规划、县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重点审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线、景观风貌等管理要求,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设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提供农村村民住宅、公厕等简易项目的通用设计方案,简化审批流程。
(八)鼓励同步核发规划许可。按规定带设计方案供地的,应同步核发规划许可。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公共空间和立面景观等风貌管控要求,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定后,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共同监管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由于技术规范、施工条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九)严格规划许可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应严格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经依法审定后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市县应依法明确改建、扩建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和程序,未按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的,不得实施。
(十)严格开展规划核实。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合并办理,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及时按照规定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通过规划核实;未通过规划核实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发现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依法处理,涉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监测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各市县应依托福建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福建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用地)管理系统等,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业务全周期数字化管理。结合国土调查监测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等工作,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推动数据共享,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各类用途管制业务数据。
(十二)严格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市县要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不得只审批不监管、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只备案不检查。省厅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督导检查等工作,对违法违规审批用地、发放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5月30日
202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