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 作者: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 来源: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 日期 : 2024-07-17
榕发改规〔2024〕5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环境,深化落实我市区域评估工作,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我委制订了《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工改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环境,深化落实我市区域评估工作,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我委制订了《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工改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
2024年7月1日
附件
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落实我市区域评估工作,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评估,是指在我市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区域,将原来需由企业分头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评估评审事项,按试点区域开展评估。
对入驻试点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并在负面清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单独评价,市内各级相关审批部门互认区域评估报告,最大限度简化优化审批流程。
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在我市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申请,行政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评估评审事项材料,对原需单独开展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评估评审事项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符合区域评估报告的建设条件和要求,行政服务部门可以区域评估报告替代单体项目评估评审报告作为收件材料或审查内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或同意的制度。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主动在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公布辖区内的区域评估范围、区域评估事项清单及区域评估成果,供项目建设单位等使用。
第五条 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行政服务部门,承诺方为申请人。告知承诺文书由各行政服务部门参照附件样本制作。
第七条 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获得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以及前置审批手续等;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评估评审事项材料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符合《XX园区XX评估报告》;
(四)提供的《XX园区XX评估报告》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愿意承担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对照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于可以区域评估报告替代单体项目评估评审报告的申请材料、审查内容、条件和技术要求,申请人承诺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符合区域评估报告的建设条件和要求;
(三)行政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当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承诺申请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四)行政服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五)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通知行政服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条 行政服务部门审批窗口负责人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并加盖窗口审批专用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第十一条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行政服务部门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 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获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即可进行与审批内容相符的活动,但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2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相对人的诚信档案;对因虚假承诺被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行政相对人,由原审批机关按照《福州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领域“红黑名单”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部门除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2个月内对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以承诺方式获准从事相应活动的申请人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服务部门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告知错误的,由行政服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对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区域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发改审批〔2021〕97号)同步废止。各县(市)区、高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xx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告知承诺书
xx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信息
1.申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2.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联系地址:
5.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证件号码:
代理人联系方式:
(二)审批服务部门信息
1.行政审批部门名称:
2.联系人姓名:
3.联系方式:
二、项目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单位:
(三)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和内容:
三、行政服务部门的告知
按照《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本部门就此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
2.
3.……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2.
3.……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2.
3.……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xx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①
② ……
3.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于
□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或具备条件
①
② ……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xx部门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
2.申请人承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四、申请人的承诺内容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 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符合《XX园区XX评估报告》的建设条件和要求;
(四)提供的《XX园区XX评估报告》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愿意承担作出不真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