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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通知
  • 作者: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4-08-20
明建函〔2024〕48号
 
各县(区、市)住建局,将乐县、泰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各相关企业:

  为优化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的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2024年度建设工程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重点核查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范围内,我市审批通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核查。同时将被纳入差异化监管的企业列入核查(详见附件)。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在申请资质时,所提交的人员和业绩等材料是否弄虚作假,所提交的承诺书内容是否真实。

  (二)企业人员现是否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完成闽政通认证,具体包括:

  1.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2.施工企业:现任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要求、是否具备本类别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三、核查时间及方式

  (一)核查时间

  本次核查从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11月15日。

  (二)核查方式

  1.行政审批部门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开本次被“双随机”抽中企业及资质名单;

  2.主要通过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3.被抽中的企业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及时维护相关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于2024年8月31日前提交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备查(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1区309、310号窗口)。

  四、结果处理

  (一)经核查,企业资质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我局将撤销相应资质,记入不良信用纪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今后,对该企业资质申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经核查,企业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3个月内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我局将依法撤回其相应企业资质。

  五、材料准备

  (一)企业申报资质时,用承诺书代替有关证明材料的,需准备所承诺事项办理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涉及社保承诺书的,提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及缴费凭证等。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需证明专业的毕业证)以及近3个月内的1个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及缴费凭证;注册人员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注册专业、注册号等内容。

  (三)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需证明专业的毕业证)以及近3个月内的1个月社保缴费凭证(要求提供可查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及缴费凭证);注册人员需提供:注册人员清单(含姓名、身份证号、注册专业、注册号等内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企业还需提交现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考核材料。

  (四)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人员清单,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注册专业、注册号等内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技术负责人近3个月内的1个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及缴费凭证。

  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以上要求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整改材料,同时提供标明页码的总目录,逐页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企业提交的信息应与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里信息一致。

  六、其他事项

  (一)被抽中企业在核查期间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我局将依法予以注销,不再对该项注销资质进行核查。

  (二)企业核查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业务、不得办理资质升级(含换证)、增项、重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受监在建项目加强监管。

  (三)企业具体存在问题可通过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在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公示。

  附件:2024年核查建设工程企业名单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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