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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 作者: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4-09-20
   为加强对福州市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福州市贯彻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试行)》(闽建科〔2024〕31号)文件精神,主要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   

  一、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三、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四、发包单位可以将整个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五、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除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业务再分包。 

  六、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参照国家和我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发包方应当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合理周期和费用,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八、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通过以上措施,将进一步规范福州市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各方主体责任意识,促进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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