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的决定
- 作者: 福建省人民政府
- 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
- 日期 : 2024-09-29
闽政〔2024〕11号
省自然资源厅: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提升审批工作实效,现决定如下:
一、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含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及方案撤销、方案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等),省政府委托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二、批复文件制发
对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未经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审签,不得制发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加盖“福建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文件字号使用“闽政地成片〔20××〕××号”。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省自然资源厅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稳妥做好对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科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提升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管理水平和实效。
(二)省自然资源厅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不得违规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一步委托;要进一步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压实审查责任,优化审查流程,严格审查标准,强化审查把关,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设区市、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后实施情况强化监管、定期通报。办理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中发现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三)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并受省政府委托,以省政府名义参加复议或应诉等工作。
(四)省自然资源厅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提升审批工作实效,现决定如下:
一、将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涉及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含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及方案撤销、方案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等),省政府委托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二、批复文件制发
对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未经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审签,不得制发批复文件。批复文件加盖“福建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文件字号使用“闽政地成片〔20××〕××号”。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省自然资源厅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稳妥做好对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科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提升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管理水平和实效。
(二)省自然资源厅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不得违规审批,不得将承接的审批事项进一步委托;要进一步健全审批监管机制,压实审查责任,优化审查流程,严格审查标准,强化审查把关,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设区市、县(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后实施情况强化监管、定期通报。办理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中发现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三)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并受省政府委托,以省政府名义参加复议或应诉等工作。
(四)省自然资源厅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省政府委托审批事项办理情况。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2024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