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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六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 作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5-06-12
闽建筑函〔2025〕2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交建局:

  为持续深化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现将我省六起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福建***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福建医科大学***装修项目(施工)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和上传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雷同。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认定福建麟***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福建***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案例二【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宁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三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马坑***综合楼工程的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和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雷同。

  龙岩市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认定宁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三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新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宁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三明***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案例三【违法分包】

  基本情况:*伟建设有限公司将**澜庭项目外墙脚手架及工程内所有防护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机械的方式发包给陈*钢个人施工,该行为属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分包。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2025年1月6日,南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伟建设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发包价0.5%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伟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各处以单位罚款额5%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违法分包】

  基本情况: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一期20#楼室内装修项目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程*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2025年1月21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G301.62.1条款,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按工程合同价款0.5%处以罚款,对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处以按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排斥潜在投标人】

  基本情况:招标代理福建***招标有限公司在招标项目三元区***街区二期项目全过程咨询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承接过程总投资不小于8000万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提供一项得2分”条款编写过程中涉嫌存在排它性条款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2025年2月10日,三明市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发出预警并发出《招标文件整改意见书》要求对排它性条款应删除。2025年2月11日,将该企业违法行为提交招标备案系统,经系统判定对招标代理福建***招标有限公司扣信用分2分。

  案例六【无资质承揽】

  基本情况:泉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情况下向外供应混凝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无资质承揽。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2025年2月21日,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301.60.2轻微情节的裁量标准,对泉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予以取缔,处预拌混凝土工程价款2%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规范市场行为,诚信守法,严禁从事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及时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扣分(已纳入评价的除外)。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多措并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深化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招投标不规范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规范承发包行为,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违法招标、发包,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评标专家不严格履行评标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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