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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 作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5-08-01
闽建〔2025〕14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

  《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25日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住建厅对《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发生在《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的,仍按原《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闽建安〔2024〕4号)有关规定将其移出名单。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省住建厅工程处(安全),传真:0591-87615604,电子邮箱:fjfwpcb@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4日

 
  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
  (202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确保建筑幕墙使用安全,有效预防风险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各类已建成的建筑幕墙,包括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幕墙、人造板幕墙和组合幕墙等。

  第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维护、排查与检修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指导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含平潭)、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落实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制定《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应包括:

  (一)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及幕墙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日常和极端恶劣天气下使用注意事项;

  (三)环境条件变化对幕墙工程的影响;

  (四)日常与定期的排查、检查、维护、保养要求;

  (五)幕墙的主要结构特点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六)备品、备件清单,主要易损件的名称、材质、规格及生产厂家;

  (七)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及联系方式;

  (八)设计单位的联系方式;

  (九)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的,还应向业主提供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说明书》。

  第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和空调、灯具等安装时不得随意拆卸既有建筑幕墙上的材料或添加影响幕墙安全性能的其它构件,不得对幕墙施加附加荷载。利用建筑幕墙设置霓虹灯、水幕、广告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幕墙结构及新增设施的安全性。

  第八条 建筑物业主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协商确定日常安全维护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建筑物业主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建筑物管理人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没有建筑物管理人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占有、使用属于国有资产建筑物的机关事业单位为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国家或福建省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一)按照《说明书》和有关规定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要求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维修;

  (五)保障用于日常维护、排查、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六)建立幕墙档案,包括幕墙基本信息及其《说明书》,和相关维护、排查、检修及安全性鉴定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和其他有关单位运用保险机制等手段加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风险管控。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安全检查排查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例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委托时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从事建筑幕墙日常维护、保养、例行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能力。

  第十三条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日常维护和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报修及处理跟进等相关记录,并对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二)及时制止危及建筑幕墙安全的不良行为;

  (三)定期对开启窗五金配件等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启闭性能。遇强风、大雨等极端天气,应及时锁闭开启窗;

  (四)发现幕墙面板、开启窗、室外构件破裂、松动,存在坠落风险的,立即采取必要的临时防护或隔离措施,并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维修处理;

  (五)正确进行幕墙室内外表面清洗,确保清洁工具和清洗剂不会划伤或腐蚀既有建筑幕墙材料,清洁用水不得流入幕墙隐蔽部位。清洗时应提供清洁工具和清洗剂安全清洁使用说明并保存清洗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对既有建筑幕墙开展例行安全检查。例行安全检查应当全面检查建筑幕墙的缺陷、破损等危及幕墙安全的异常现象,检查项目应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受力构件、雨水渗漏情况等。

  第十五条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幕墙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定期检查(涉及材料性能检测的应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外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闽备案)。

  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查内容应符合《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规程》(T/CECS990)等有关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一)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应对幕墙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

  (二)施加预拉力的拉杆或拉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

  (三)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应进行一次;

  (四)遭受强风袭击、地震、雷击、爆炸、火灾等灾害或者突发事故的。

  沿海台风多发地区,应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开展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或日常巡查、例行安全检查时,可参照《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手册》(详见附件),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确保幕墙使用安全。

  鼓励建筑幕墙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或日常巡查、例行安全检查,或提供技术指导。

  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及处置情况应及时在“福建省房屋综合系统”的“建筑幕墙”模块登记。

  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幕墙大修的项目和内容应依据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维护与检修,必须按照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维护与检修人员的作业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十九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应主动委托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四)建筑幕墙设计工作年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的;

  (五)国家或福建省相关建筑幕墙设计、制作、安装和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实施之前完成建设的建筑幕墙,以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墙;

  (六)建筑幕墙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说明书》载明的鉴定时限进行安全性鉴定。未载明鉴定时限的,原则上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从事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要求。

  第二十条 安全维护管理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围蔽等安全措施,按照鉴定处理意见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建立既有建筑幕墙信息台账,对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监督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维护责任;

  (三)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质量安全问题都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投诉。

  第二十三条 建筑幕墙设计工作年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未进行安全性鉴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闽建安〔20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手册

相关解读: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政策解读

附件下载:
闽建〔2025〕14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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