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作者: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5-08-06
榕建规〔2025〕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贯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要求,强化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交存实际情况,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组织修订了《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榕建规〔2022〕3号)同时废止。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制定其他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贯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要求,强化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交存实际情况,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组织修订了《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榕建规〔2022〕3号)同时废止。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制定其他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2025年7月30日
附件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
保证金实施细则
保证金实施细则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贯彻“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要求,强化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年度保证金)的使用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年度保证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条 年度保证金为投标企业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年度交存,作为项目投标保证金用于我市依法招标项目投标使用的保证担保。
二、办理对象
第三条 除在管理期限内的省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外,其他在福州市辖区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均可以自愿的原则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年度保证金。
三、交存额度
第四条 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由投标企业按照以下企业类型及标准选择交存,同时具备多项资质的投标企业,可按照以下规定自主选择交存类型。
1.勘察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8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三档(由投标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下同);
2.设计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8万元、10万元人民币三档;
3.施工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三档;
4.监理企业的年度保证金的交存额度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三档。
第五条 已交存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在交存或退出年度保证金满三个月后,可再次调整交存额度或重新交存;未交存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应按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
四、办理流程
第六条 申请企业以自愿的原则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一次性交存规定数额的年度保证金,年度保证金应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汇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保证金指定账户。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省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年度保证金,并出具《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五、退还及延期
第七条 年度保证金退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年度保证金从其在银行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汇出,退还至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投标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予退还年度保证金:①年度保证金交存未满三个月;②使用年度保证金参与投标的所有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期未届满的;③若投标企业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有效期未届满的;④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暂缓退还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⑤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形。
第九条 招标人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①暂缓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前提出;②暂缓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提出。
暂缓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解除暂缓:①投标有效期届满的;②招标人提出解除暂缓申请的。
第十条 招标人按规定时间提出暂缓退还投标保证金后,需申请办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扣划手续的,应在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前递交相关材料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招标人申请办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扣划手续时,投标人的年度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招标人须自行与投标人协商处理投标保证金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诉讼或者仲裁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年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前,投标企业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退还已交存的年度保证金。需重新办理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我省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在管理期限内年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退还已交存的年度保证金。待管理期限届满后,可重新按照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年度保证金。
六、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凡已交存年度保证金的投标企业,凭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参加进入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交易服务分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无须再按项目交存项目投标保证金,并可同时参加多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年度保证金在单项招标项目中的有效期与项目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使用《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参加福州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组织的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通过福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fzsggzyjyfwzx.cn)查询《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和有效期限,年度保证金信息以此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单项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超过投标企业交存的年度保证金金额的,投标企业按工程项目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予以补足,投标企业补足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存至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有关年度保证金的办理流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本文件由市住建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榕建规〔2022〕3号)同时废止。福州市住建局已制定其他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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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年度投标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