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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执法质量的指导意见
  • 作者: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日期 : 2025-09-10
 建法〔2025〕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执法为民,以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质量效能为目标,切实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保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全面梳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研究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同)要结合地方立法、职责规定等,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依据及职责边界,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职责边界不清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调整建议,推动厘清执法职责边界。

(二)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和行业风险特点等,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执法机制,推行差别化、精准化监管,加大守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归集共享,建立信用修复协同工作机制。按照各层级部门的法定权限和力量配置,不同行业领域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实施分级分类行政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积极推进科技赋能、数字赋能,在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燃气安全、城市管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推动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慧监管,完善检查方式。

(三)健全审批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对授权各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项,执法部门要与有关行业审批、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明确具体职责范围,建立工作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制定案件移送规则和证据标准。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不替代行业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行业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即时移送;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依法固定证据一并移送。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立案时限和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并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行业部门。行业部门认为应当立案但执法部门未予立案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执法部门向行业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违法事实的,行业部门要及时协助。执法部门决定中止、终止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行业部门。执法部门主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及时抄送行业部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上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加强执法协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的信息数据对接、问题线索移交、案件处置协同等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有序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嫌犯罪的行为,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执法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

三、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五)落实执法人员管理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代替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本部门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按规定暂扣、收回或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六)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分级分类培训职责,按照有关内容、学时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离岗教育;将乡镇街道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保证培训时间、内容要求与实施事项相适应,对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执法辅助人员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行政执法业务知识、执法技能培训大纲,制作基础课程,组建师资库和法治专家库,为地方培训提供支持;强化案例教学和现场教学,支持有关单位建立行政执法规范化实训基地,2025年开展试点,2027年底前建成一批可支撑基层培训的实训基地。

(七)加强基层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手把手”办案教学、帮助培养执法骨干、编制典型执法案例等方式,对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事项加强业务指导。根据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需求,就赋权事项涉及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检测鉴定事项等及时提供支持。

四、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八)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检查外,涉企行政检查要严格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检查或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实施入企现场检查前,应当按规定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认真落实有关执法行为规范,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并向企业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九)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教育惩戒相结合,加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实施。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仅以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代替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将当事人整改情况记入行政执法案卷,防止以罚代管。对符合法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行为,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参照《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等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规范文书格式和要素。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等材料中载明陈述、申辩意见复核以及听证会质证等情况,充分保护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鼓励应用说理式执法文书,阐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裁量权运用情况,提高执法说服力和公信力。行政执法事项办结后60日内,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鼓励应用办案信息系统和移动办案应用程序,建设行政执法数据库和案例库。积极推进执法档案数字化。

五、提升行政执法监督实效

(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督促自查、明察暗访、咨询论证、指导约谈等工作措施,加强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对查明的问题,按规定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督办函督促纠正。落实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制度,听取经营主体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健全案卷评查、群众投诉、舆情监测、回访调研等问题线索收集渠道,聚焦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滥用裁量权、执法用语不文明、行为不规范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

(十三)强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案卷评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5%的规定。通过组织专项培训、重大案件研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咨询等方式支持基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法制审核工作。确定案卷评查比例,完善案卷评查标准,通过线下与线上结合,抽查本部门和下级部门已结案归档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卷。强化评查结果应用,编撰示范案卷和指导案例,针对共性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制度漏洞。

六、提升行政执法保障水平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推动解决行政执法工作困难和问题,切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十五)推进队伍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配齐配强行政执法力量,积极推动实施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落实执法人员相关政策保障。

(十六)优化执法环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执法全过程。鼓励建设多元化法治文化阵地,培育普法志愿者队伍,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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