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更新2025年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名单的通知
- 作者: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5-11-26
榕建房管〔2025〕1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9号)、《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闽建〔2025〕13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更新2025年度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建房管〔2025〕124号)等要求,经研究,现对2025年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名单(详见附件)予以更新,便于公众查询使用。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5年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名单的通知》(榕建房管〔2025〕15号)废止。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报告管理
(一)规范鉴定活动行为。各鉴定机构应按《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等要求,一是根据房屋规模开展鉴定活动并出具鉴定报告,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不得承接大、中型房屋的鉴定工作。二是鉴定报告应体现鉴定结论及建议,鉴定结论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明确建筑目标使用年限;鉴定结论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提出具体建议。三是属应进行安全鉴定情形的,各鉴定机构不得以评估、意见等代替,对房屋安全进行评定。
(二)规范报告二维码管理。“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已拥有鉴定项目二维码生成功能,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赋有鉴定项目的二维码,各单位可通过扫描报告二维码对鉴定报告进行查询,查询出的二维码网址为220.160.52.164。
(三)规范报告归档。鉴定机构应建立项目鉴定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在福州市出具的鉴定项目应按项目或单栋房屋归档保存在驻榕办公场所。
二、加强机构管理
(一)停业(变更)告知。经我局公示的鉴定机构停业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报告审核人、批准人等变更的,应自停业(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我局。
(二)规范报告编号。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福州市出具的鉴定报告编号应按福州市区域范围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三)报告上传及报送。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鉴定报告、计算书、鉴定方案、原始记录、鉴定合同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或D级、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三)或Dsu(四)级、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Ⅲ(三)或Ⅳ(四)级),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鉴定项目自查。鉴定机构应通过省厅“安全工作平台”对鉴定项目鉴定情况开展自查,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每月至少带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1次,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2次。
三、加强人员管理
(一)规范鉴定流程。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负责人及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时应在闽政通APP上告知,并按《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检测影像留存工作,影像留存应包括全部现场取样部位的视频。
(二)加强人员培训。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从业人员在标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方面的技术培训,组织技术交流研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我局将加强鉴定机构名单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及在鉴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鉴定机构移出我市鉴定机构名单,并按《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2025年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名单
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9号)、《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闽建〔2025〕13号)、《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更新2025年度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榕建房管〔2025〕124号)等要求,经研究,现对2025年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名单(详见附件)予以更新,便于公众查询使用。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5年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名单的通知》(榕建房管〔2025〕15号)废止。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报告管理
(一)规范鉴定活动行为。各鉴定机构应按《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等要求,一是根据房屋规模开展鉴定活动并出具鉴定报告,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不得承接大、中型房屋的鉴定工作。二是鉴定报告应体现鉴定结论及建议,鉴定结论为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明确建筑目标使用年限;鉴定结论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提出具体建议。三是属应进行安全鉴定情形的,各鉴定机构不得以评估、意见等代替,对房屋安全进行评定。
(二)规范报告二维码管理。“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已拥有鉴定项目二维码生成功能,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赋有鉴定项目的二维码,各单位可通过扫描报告二维码对鉴定报告进行查询,查询出的二维码网址为220.160.52.164。
(三)规范报告归档。鉴定机构应建立项目鉴定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在福州市出具的鉴定项目应按项目或单栋房屋归档保存在驻榕办公场所。
二、加强机构管理
(一)停业(变更)告知。经我局公示的鉴定机构停业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报告审核人、批准人等变更的,应自停业(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我局。
(二)规范报告编号。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福州市出具的鉴定报告编号应按福州市区域范围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三)报告上传及报送。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鉴定报告、计算书、鉴定方案、原始记录、鉴定合同等相关资料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或D级、安全性鉴定等级为Csu(三)或Dsu(四)级、可靠性鉴定等级为Ⅲ(三)或Ⅳ(四)级),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鉴定项目自查。鉴定机构应通过省厅“安全工作平台”对鉴定项目鉴定情况开展自查,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每月至少带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1次,技术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开展隐患问题排查2次。
三、加强人员管理
(一)规范鉴定流程。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负责人及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时应在闽政通APP上告知,并按《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检测影像留存工作,影像留存应包括全部现场取样部位的视频。
(二)加强人员培训。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从业人员在标准规范、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方面的技术培训,组织技术交流研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我局将加强鉴定机构名单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检查工作,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及在鉴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鉴定机构移出我市鉴定机构名单,并按《福建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2025年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名单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5日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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