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条适用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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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6-07-30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现将《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第四十条规定中“孤寡老人”的适用情形通知如下:
“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无配偶是指未婚、离异、丧偶等情形,无子女是指未生育子女或者子女、养子女已故的情形。
未婚、离异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婚姻登记档案查询)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证认定,丧偶、子女已故依据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户籍、死亡等证明认定。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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