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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全链条管理的意见
  • 作者:
  • 来源: 福建省住建厅
  • 日期 : 2026-08-28
闽建建〔2026〕7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筑垃圾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垃圾专项治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着力构建源头减量、过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治理格局,攻坚化解民生热点突出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运利用设施,梯度推进建筑垃圾治理从城区向农村延伸覆盖,加快构建与城乡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到2026年底,城区装修垃圾收运处置管控体系基本完善,实现“一县一场”全覆盖,全省培育30家以上年处理量5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基本形成源头减量可控、运输监管严密、处置消纳规范、资源利用高效、执法问责到位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到2028年底,建成覆盖省、市、县的建筑垃圾智能化监管平台,全面推行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城乡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到2030年底,智能化监管平台高效运行,行政村固定收集点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规范中转站实现全覆盖,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全面建成集约高效、城乡覆盖、闭环运行的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抓好源头管控

  1.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大力推行绿色建材和绿色施工,推广装配式建筑、装配式装修、市政工业化、施工临建预制化技术,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福州、厦门、泉州等中心城区稳步推行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2.推进分类就地利用。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工地建设,推广现场移动式处置设备,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处置。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企业开展现场联合作业,减少跨区域转运。施工企业与资源化企业要从源头规范装卸作业,不得要求运输企业“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运输过程要采取密闭运输。

  3.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推行装修垃圾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采取固定厢房、专用回收箱或临时交付点等模式集中清运。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装修垃圾网上预约收运平台,引导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通过平台预约清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行装修垃圾预约收运制度。

  (二)健全处理体系

  4.加快完善处置设施。按“一县一场”要求,加快补齐县域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缺口,实现全覆盖。推动全省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因地制宜转型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场,鼓励采取功能置换、设施升级、复合利用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设施资源。

  5.推动分级网络建设。加快规划建设区域性建筑垃圾消纳场,分级布局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相邻县域共建共享,实现区域统筹。对照各地建筑垃圾产生量与处置能力缺口,推广泉州“一县一场、一镇一站、一村一点”三级收集处置模式,合理布局中转、分拣、暂存设施或资源化利用场。

  6.加快技改升级步伐。鼓励既有资源化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工艺升级,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确保进厂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攻关,重点研发生产优质再生免烧砖、预制构件、水稳材料等高附加值适销产品。

  (三)完善监管体系

  7.严格执行处置核准。各地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现有工程渣土管控体系,建立管理台账,实行“企业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物流管控、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推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当地住建(城管)部门备案。

  8.完善市场收运机制。建筑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探索由产生单位或个人向末端消纳场所支付处置费用,末端消纳场所凭电子联单向运输企业结算运输费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一体化运营。属地住建(城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合规收运企业名单,逐步建立“上门服务、计量收费、末端结算”的市场化收运机制,运用市场手段防止偷排乱倒。

  9.推行全链智慧监管。推广“电子联单+智慧监管平台”模式,加快建设覆盖建筑垃圾“产生—清运—处置—利用”全过程的数字化追溯管理体系。运输车辆严格安装统一标识、全密闭装置、卫星定位及视频监控设备,并全部接入监管平台。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加快推进排放工地、运输企业、中转设施、消纳场所以及再生产品应用等同步纳入平台监管。

  10.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住建(城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抛洒滴漏、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偷倒乱倒等各类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从严查处,形成打击合力。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倒查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四)筑牢保障体系

  11.加大财金政策支持。鼓励各地积极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场站等重点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化企业和项目。辅导符合条件的资源化企业用足用好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12.强化项目用地保障。保障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设施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多元供地模式。

  13.加强产品应用推广。省级重点推动市政道路项目全面优先使用再生骨料水稳层材料。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推动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具备供应能力的前提下,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部位,再生产品占同类建材比例不低于15%;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及房建项目室外工程、回填工程等应大力推广应用,并将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各地应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

  14.完善激励引导机制。发挥政府采购引领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绿色建材馆;各级采购人采购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在满足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情况作为优质工程评比、绿色建筑评价、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评审的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5.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建筑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着力构建“省级统筹指导、市级组织推进、县级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省级负责制定政策标准、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问题。设区市落实层级指导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按事权划分将必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落实具体实施责任,确保任务落地。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重点考核评价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同推进

  住建(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明确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布局,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目录,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符合投向领域要求的企业项目申报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设备更新项目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闯红灯、超速、超载、假套牌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追究非法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住建(城管)等部门,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减免政策,做好精准指导。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保障合理用地需求,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按职责查处相关非法倾倒占地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建筑垃圾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违法行为。

  交通、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建设项目建筑垃圾处置,在本行业领域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福建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银行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与社会监督。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理念,提高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积极性。畅通12345、“随手拍”等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媒体参与监督,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本意见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202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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