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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省安监局联合出台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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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 : 2015-06-17
       近日,省住建厅与省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意见》,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幕墙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既有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幕墙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并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安全维护费用作出明确约定。
       二是建立公示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玻璃幕墙安全档案,发现未开展排查或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安全维护责任人,要向社会公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强化源头控制。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T形路口房屋建筑的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的玻璃幕墙,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
(厅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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