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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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3-08-06
福州市建筑园林景观装饰商会
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自愿退会或除名的会员均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十二) 决定聘任、解聘商会高级顾问、顾问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表决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由秘书长提出需要讨论和通报的事项,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议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表决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免。
第二十九条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聘请若干与建筑、装饰、景观、园林绿化行业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的财务审计。亦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经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16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
- 总 则
- 本会名称:福州市建筑园林景观装饰商会。
- 本商会是由福州市从事建筑、装饰、景观、园林绿化行业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为非营利性地方性民间组织。
- 本商会的宗旨是:“以会员建会、以服务兴会、以诚信立会、以实力壮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福州市地方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每年3月至5月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商会重大活动提前一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 本商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 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海西和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稳定作出贡献。
- 建立与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渠道,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科学发展、有序竞争,在建筑、装饰、景观、园林、绿化行业内开展自律和诚信活动,规范经营。
- 引导会员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帮助会员企业联合开发项目、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会员的产品科技含量,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促进会员企业可持续发展。
- 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不断拓宽会员视野,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加强会员之间以及省内外、境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加强本商会与兄弟建筑、装饰、景观、园林绿化商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参加各种专业展会和建筑、装饰、景观、园林绿化行业会议活动。
- 创办福州市建筑园林景观装饰商会网站和会刊,力争办成展示企业成果与形象的窗口,商会与会员企业联系的桥梁,会员企业交流沟通的平台;及时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国内外市场动态,强化宣传、加大推介力度;利用互联网和平面媒体,收集和发布会员信息,总结和宣传会员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经验,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会员单位和代表人士,提高福州市建筑、装饰、景观、园林绿化行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 适时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增强商会发展生机与活力,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争取通过商会的渠道,为企业引入资金、拓宽市场提供服务。
- 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定期向福州市工商联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 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解决会员企业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建议和要求,帮助会员企业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创造和谐、双赢的市场氛围。
- 加强与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的联系,配合做好福州市建筑、装饰、景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纠纷的处理协调,帮助会员企业科学、公正地解决销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 自愿加入本商会;
- 在福州市及区县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福建省其他地区以及外省在福州的分支公司或办事机构;
-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 有作为、有爱心、有代表性、有奉献精神的,在福州市建筑、装饰、景观、园林绿化行业企业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非公经济人士。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单位会员申请表等)
- 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获得本商会的帮助和支持,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 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工作和活动;
-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 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每年缴纳会费,会员每年向商会交纳一次会费,于当年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会费交纳手续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 关心本商会工作,主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自愿退会或除名的会员均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表决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决定设立或取消办事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商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审查批准本商会的财务预算和审计;
(十二) 决定聘任、解聘商会高级顾问、顾问和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表决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由秘书长提出需要讨论和通报的事项,以及需提交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2/3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议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表决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免。
第二十九条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负责本商会财务收支管理;
- 审核本商会工作计划。
- 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
-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 拟定本商会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草案;
- 提出需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问题的意见草案;
- 具体负责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负责拟制本商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
- 协调处理会员之间业务往来和发生的业务纠纷,组织法律咨询服务;
- 组织收集与传递各种信息,并组织信息咨询服务;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聘请若干与建筑、装饰、景观、园林绿化行业有关的政府部门领导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的财务审计。亦可以委托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15日内,经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福州市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16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