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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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6-07-21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闽建筑函[2016]5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2016年6月2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7/21 点击数:215 |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闽建筑函[2016]5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2016年6月2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