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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施工扬尘 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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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日期 : 2015-05-14

[2015]33榕建安

五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 20156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现将《福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520

福州市建筑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有效控制扬尘污染,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561日起在我市五城区开展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及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等要求,进行施工扬尘集中整治。通过集中整治,有效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筑牢扬尘防治责任网,使施工工地扬尘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整治范围
福州市五城区所有施工工地,包括房建建筑、市政道路、地铁施工、房屋拆除、市政维护等工程。
三、整治内容
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及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措施情况,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房建工程
1.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0米的封闭围挡。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3.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当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洗车台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经检查后方可出场;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4.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搅拌,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5.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归堆,如无法当天清运,需采用土工布进行覆盖。
6.主体结构施工进度达到六层以上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垃圾等各类废弃物。
7.停工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网膜覆盖。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
8.施工现场进行基坑开挖、砂浆搅拌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配备风送式喷雾机持续喷雾降尘。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在围挡、基坑四周,以及钢管脚手架外侧分段配置微灌喷雾系统。
9.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
(二)市政、地铁工程
1.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施工现场要求连续设置封闭围挡,围挡底座墙体高50厘米,上面采用1.5米高的夹心彩钢板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四周要求设置微灌喷雾系统,定时喷洒压尘。
3.所有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设施,由专人负责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冲洗干净经检查后方可出场。同时需在出入口位置设置10厘米高挡水线,防止污水外溢。如遇村道需设置开口的,应按照工地出入口要求规范设置。
4.施工场地内要组织好排水,施工现场应有完善的临时排水设施,污水需经审批后方可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严禁污水外溢或污水不经沉淀过滤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5.工地施工前应做好施工道路规划,出入口前后范围必须使用10厘米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如临时施工便道暂时无法硬化的,要铺垫焦渣、细石夯实路面,并采用厚钢板进行铺设。
6.市政道路施工时应当配备洒水车辆,合理分步实施,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
7.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放置在土工布上,并及时进行覆盖。
8.路基土方填筑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分段分层填筑并及时碾压。
9.市政道路施工应按要求配备足额专职保洁人员,不间断清扫路面,并需配备风送式喷雾机不定期实施喷洒作业进行压尘。进行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水泥稳定层不得在施工现场拌制,并应建立水稳层拌合站,最大限度减少路面污染。
10.建筑垃圾处置应当经过核准,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并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严禁滴撒漏、乱倾倒等行为。暂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三)房屋拆除工程
1.拆除工程实行报备制度,201551日后承接的二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拆除工程(不包括农民自建住宅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发包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市建委报备。
2.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并在出入口设置大门。
3.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及防尘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4.拆除现场配备不少于2台风送式喷雾机,持续交叉喷雾降尘,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向市环保局租借雾炮车降尘。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覆盖材料和遮挡设施应当牢固可靠。
5.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吊运并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并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7日内清运完毕。严禁在拆除施工工地内焚烧垃圾和各类废弃物。
6.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应当经过核准,清运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出行便道应当作硬化处理,清运车辆应当在现场出入口进行除泥冲洗。
7.拆除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
8.施工前应现场围挡、防尘围护、降尘措施、场地布置等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满足复核条件的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四)市政维护
1.占用市政道路工期在15天以下的,应按规定采用移动式围挡,移动式围挡要采用市政统一规格、色彩,连续密围,围挡牌间距不得大于20厘米,并要求在醒目位置张贴工程告示牌。严禁使用彩布等柔性材料或用破旧围挡牌进行围挡,出现围挡牌破损或反光失效时必须及时更换,围挡牌应按新、旧归段使用,确保围挡牌整洁划一,整体效果好。占用市政道路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应按规定采用硬质围挡进行封闭。
2.材料堆放区应做到随完工随清理。拆除后的模板、钢管等物料和不用的工具、设备等应及时清理运离现场,不能马上运走的应严格按要求堆放整齐。渣土日产日清,严禁围挡外堆放保证周边环境清洁、干净。
3.砂、石、水泥等影响道路清洁的材料及未及时清运的渣土等建筑垃圾应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如进行遮盖、袋装、帆布铺垫等),采取喷雾、洒水、覆盖等措施避免污染路面和产生扬尘。
4.工程完工或阶段性移交时应做到同步清场和交接。工程完工后,在作业区内的路面全面恢复使用前,必须采用压力水枪对作业区范围内的路面进行全面冲洗,确保路面恢复使用前整洁、干净。
5.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排水方案,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使工地现场及周边保持良好的排水状况。施工工地排出的废水未经市政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直接排入路面及临近的管、沟和河道。
6.现场进行切割路沿石、破碎路面、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作业时,应采用喷雾、洒水等手段降尘。不得在现有路面上直接搅拌砼、砂浆,造成路面破坏或产生二次污染。
7.禁止将泥浆、建筑垃圾和其它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污水管系统及沟渠、路面、绿地等影响现状设施使用和周边环境。
四、整治时间与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61日至610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及房屋拆除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将集中整治工作要求通知到每个施工项目,确定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主体及工程项目扬尘防治责任人。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及房屋拆除项目责任主体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扬尘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明确整治内容、措施和时限,确保扬尘问题整改到位,并完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保持长效管理。
(二)督促检查阶段(201561日至830日)
市建委、各区建设局及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监督机构抽调专人组成扬尘整治检查巡查组,对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以及房屋拆除项目工地进行定期拉网式检查,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要组织开展多轮次的不定期重点抽查。
(三)持续巩固阶段(201591日至1231日)
市建委及区建设局对施工扬尘严重的工程进行回头看检查,对施工扬尘集中整治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扬尘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继续巩固和扩大施工扬尘整治活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施工企业是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扬尘整治管理机构,制定企业扬尘整治具体措施,做到管理人员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确保扬尘整治工作目标完成。监理(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企业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各施工扬尘整治巡查督导组要采取日常巡查与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多轮次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帐,明确改正期限,逐一落实整改。各区建设局要高度重视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将其作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做到有部署,有措施,全面检查,逐一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建设局要建立施工扬尘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各区域负责人及巡查督导人员,形成施工扬尘整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机制。市安全站、地铁站要在各检查组检查网格范围内,结合日常巡查重点加强施工扬尘检查,检查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市建委质安处。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改正期限,确保逐一落实整改。市质监站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将施工扬尘作为日常巡查督查的必查项,检查情况每月汇总报送安全站,由安全站督促落实整改。市建委质安处及市安全站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开展施工扬尘专项督查,检查频次每周不少于2次,此外还要对媒体曝光的扬尘问题,组织核实并立即予以处理。每月由质安处组织召开例会,各检查组书面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报,统一协调存在问题,并最终形成通报向社会公开。
(三)做好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施工扬尘整治工作,既要树立先进典型,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也要曝光重大扬尘污染问题,跟踪报道查处情况,推动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在媒体上实名曝光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项目名称。市建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施工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形成人人监督、全员参与的管理格局。(市建委举报电话,工作时间:83307271,非工作时间:83354289
(四)建立联动执法机制。逐步建立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结合数字城管、12345等远程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大在建工地施工扬尘的整治力度,并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座谈交流,分工协作,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
六、处理措施
对未按要求开展施工扬尘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以下情况追究责任:
(一)项目工地存在上述扬尘重点整治内容所列问题的,巡查督导组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经市建委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二)施工工地存在重大扬尘问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福州市环保局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市建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并约谈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及项目,将在媒体上曝光,同时将企业列入扬尘污染黑名单曝光台,直至清出福州市建筑市场。
(三)对因扬尘问题被列入黑名单曝光台的责任主体,实行一年有效期。有效期内,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投标;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拆除业务;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主要执业注册人员不得承接新的任务;责任单位、注册人员及其承担的项目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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