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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2013]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
  • 日期 : 2013-09-30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法(行)》的通知
闽建[2013]5号
各设区市建局(建委),平潭实验区交通与建局:
省外在建筑施工企,推建立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秩序,根据住房和城部《于做好建筑企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法(行)》(以下简称 》),发给遵照行。程中如有问题与省建筑业处联系。
省外企在福建省展工程建应办理企业备案手。已在我省各地过备案的省外企在本《法》施之日起2个月内重新案手;已在我省展工程建而尚未案的省外在本《法》施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案。
住房和城主管部不得省外入建筑施工企施工置其他程序和条件,不得要求省内跨从事建筑活的施工企业备案,不得扣押有册证书执业印章,有扣押行的地方要立即正;要依法加现场联动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激和失信戒机制。
附件:
福建省省外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法(行).doc

福建省住房与城设厅
2013年9月22日
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
第四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备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备案的收件办理(以下简称“备案受理部门”),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备案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构的,均应在所在地参加备案,备案时应当确定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
第七条 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备案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变更)登记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余类别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场所必须配备办公设备、具备办公条件,不得使用住宅、休闲娱乐场所,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七)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上述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省外企业备案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设区市备案受理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验,并现场核查办公场所。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提交省外企业备案信息上传省厅确认;核验不符合要求或没有通过确认的,责任部门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
通过备案的省外企业信息,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我省备案的省外企业备案信息有发生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在变更1个月内通过系统填写《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变更)登记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原设区市备案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
(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四)驻闽负责人发生变动;
(五)驻闽办公场所发生变动。
备案受理部门应按第九条要求办理省外企业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  各地要加强对备案的省外企业监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备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在1~3年内不予重新受理备案:
(一)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含)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限制准入的。
省外企业被撤销备案后,不得在闽承接新的业务,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第十二条  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监管事项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表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变更)登 记 表



登记企业:××××××××××(公章)
填登记日期:×××× ×× ××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
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   (区、市、旗)
(路、道、巷、乡、镇)   号(村) 邮政编码  
企业详细
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类型   建立时间      
企业主项资质  
企业增项资质    
   
   
   
   
   
联系电话   传  真  
企业网址   电子信箱  
企业驻闽(分支机构)名称  
企业驻闽(分支机构)详细地址  
营业执照号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   职务   职称   电话  
                       
 

二、企业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及证号   最高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工程管理资历   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企业经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及证号   最高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工程管理资历   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奖惩情况 奖励情况  
处罚情况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及证号   最高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工程管理资历   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及证号   最高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工程管理资历   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填写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信息
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三、驻闽机构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务   职称及证号   最高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
工程管理资历   电话   移动电话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   注册执业证书专业   注册执业证书号(执业印章号)  



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月至      
  月至      
  月至      
  月至      
   
   
   
   



奖励情况 处罚情况


 
 
填写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信息
安全生产考核
发证单位
  发证时间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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