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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建招[2013]16号关于公布福州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
  • 日期 : 2013-09-23

关于公布4件福州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

榕建招[2013]16
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决定对4件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现将修改结果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O一三年九月二日


附件: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1]38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1、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2、删除第八条。
3、删除附件中“2、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步骤”。
(二)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4、将正文中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5、将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废标”修改为“否决投标”。

6、将第十三条中的“上午为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为14时30分至17时30分(夏令时为15时至17时30分)。”修改为“上午为9时至12时,下午为13时至17时(夏令时为14时至17时30分)。”。
7、第九条“九”修改为“八”、第十条“十”修改为“九”、第十一条“十一”修改为“十”、第十二条“十二”修改为“十一”、第十三条“十三”修改为“十二”、第十四条“十四”修改为“十三”、第十五条“十五”修改为“十四”、第十六条“十六”修改为“十五”、第十七条“十七”修改为“十六”、第十八条“十八”修改为“十七”、第十九条“十九”修改为“十八”。
8、第十条中“格式详见附件3”修改为“格式详见附件2”、第十五条中“格式详见附件4”修改为“格式详见附件3”、第十六条中“详见附件5”修改为“详见附件4”。
9、附件中“3”修改“2”、“4”修改“3”、“5”修改“4”。
二、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公示及投诉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1]24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序号的修改
1、将正文中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第六条中的“对于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规定”修改为“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规定”。“对于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修改为“对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3、将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中“中标结果或者招标结果等”修改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或者招标结果等”。
4、将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中“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修改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
5、将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中“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修改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6、附件1中“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疑义或可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向监管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7、附件2中“公示期内,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疑义或可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向监管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进行投诉。”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三、对《关于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综[2009]28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1、删除第四条、第六条。
(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2、将第五条中“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福州市分库”修改为“福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福州终端”。
3、第五条“五”修改为“四”。
四、对《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榕建综[2010]37号)作出修改
(一)相关政府部门名称的修改
1、将第四条中的“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修改为“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二)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2、删除正文中的“,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招标办反馈”
3、删除第三条中的“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4、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电子清标软件作为电子评标软件的组成部分,由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负责提供。”。

(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具体内容的修改
5、将第六条中的“招标公告”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采用网络匿名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修改为“采用网络匿名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6、将第十三条中的“网络匿名购买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网银缴费成功后购买招标文件的行为即确认生效,已缴纳费用不可退还。”修改为“网络匿名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7、将第十四条中的“投标人匿名购买招标文件后,须打印购买招标文件产生的随机编号,”修改为“投标人匿名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后,须打印报名号,”、“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该随机编号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网络上传,并以最后一次上传成功文件为准。”修改为“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该报名号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网络上传,可以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并以最后一次上传成功文件为准。”、“未实现网络匿名购买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网络递交的,”修改为“未实现网络匿名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网络递交的,”
8、将第十八条中的“废标”修改为“否决投标”。
9、将第二十七条中的“专家到场后可采用专家指纹或输入短信随机码进入门禁。”修改为“专家到场后可采用刷身份证的方式进入门禁。”。
10、将第三十条中的“主任”修改为“组长”。
11、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由评标委员会使用电子清标软件完成清标工作”修改为“由评标委员会使用电子评标软件完成清标工作”。
12、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评标时,”修改为“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评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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