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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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
- 日期 : 2021-01-06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
榕政办[20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争当全省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将《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四条措施》《关于加快金鱼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七条支持措施》《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1日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30%配套。
八、其他事项
1.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2.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其余专项由市工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七条措施
一、做大做活技改基金
在用好省技改基金的基础上,持续推进100亿元市级企业技术改造基金,重点支持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引入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海峡银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企业与金融机构谈判确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年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2年,单个企业投放资金不超过2亿元。
二、强化担保增信支持
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总规模20亿元的担保贷款额度,建立“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担保杠杆撬动作用,为市重点制造业技改项目对接市技改基金提供担保增信支持,提高资产抵押率,以缓解融资难问题。
三、鼓励企业发债融资
对企业通过发债融资并投入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市财政给予每年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1年。
四、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投资补助
对技改项目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市财政按其年度技改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
五、节能降耗项目补助
1.支持企业通过自身实施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项目,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50万元。
2.支持企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等条件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
3.支持企业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对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投资规模予以10万元或2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达70%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达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按照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六、绿色发展建设奖励
1.对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并通过验收的,每家奖励20万元。
2.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3.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4.对获得国家“能效之星”“能效领跑者”等能效先进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园区和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在省里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30%配套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七、技改项目完工奖励
对2018、2019年度完工投产的技改项目,以完工前一年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的40%实行财政奖励,其中,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30%、30%、40%。
八、其他事项
1.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技改补助、节能补助和其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补助政策,但可按照“就高补差”形式给予最高补助。
2.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与此前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25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10名的平台,在省级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15万元的配套补助。
四、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组织5家以上(含5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6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上述政策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 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
- 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定期征集发布《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有效期三年。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关于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和两化融合发展的四条措施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对国家工业互联网平台类专项支持(含近两年内)的我市工业互联网项目,按照不超过国拨经费1:1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万元)的配套支持。
2.支持工业互联网基础赋能平台、行业特色平台、服务应用平台建设,对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按平台建设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工业互联应用标杆和重点项目
1.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支持工业企业网络化改造集成创新应用、平台集成创新应用、安全集成创新应用、标识解析应用等,对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意义,入选省级以上应用标杆企业和国家级应用典型案例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基于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对成效明显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
1.支持工业设备“上平台”。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对使用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企业基础设施“上云”。对使用计算资源服务、存储资源服务、网络资源、安全防护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其使用云计算服务的5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奖补不超过20万元。
同个企业同时开展多类型“上云上平台”的,可叠加享受。该奖补可与市财政其他奖补政策叠加享受。单个企业年度所享受奖补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所缴交税收地方留成。
四、支持两化深度融合
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政策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金鱼产业发展六条措施
一、支持标准化金鱼设施养殖基地建设。对于新建标准化金鱼养殖设施水体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水体面积150元标准给予奖励。支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发展如玻璃钢养殖槽等新型金鱼养殖设施,按不超过投资额50%给予奖励,每家金鱼养殖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新建金鱼养殖设施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支持建设金鱼产业园。在土地、立项等方面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集金鱼养殖、物流、饲料、装备、展示、休闲、研学于一体的金鱼产业园。鼓励相关机构开展金鱼饲料研发。鼓励乡镇整合土地资源,利用废弃养猪场、养鳗场和石板材加工厂等闲置土地,新开发金鱼养殖面积达200亩以上的,给予所在乡镇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支持福州金鱼品牌创建。对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协会或企业),按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支持福州金鱼品牌宣传。支持举办福州金鱼文化节及中国(福州)世界金鱼比赛。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举办福州金鱼文化节及中国(福州)世界金鱼比赛,切实提升“福州金鱼”品牌知名度。鼓励福州金鱼企业开展福州金鱼神州行活动和组团参加国内外重要展会和比赛,对参加海峡(福州)渔业周以及国内外展会的,按《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参加中国(福州)世界金鱼比赛获得全场总冠军、全场总亚军、全场总季军和单项冠军的,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
五、支持打造福州金鱼城市名片。鼓励金鱼相关企业、社会团体进入公园、景区、特定场所等公共场所开展金鱼展览展示活动,对展示时间达4天以上、品种超过10种(缸)、数量超过100尾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连续展示达到一年以上的,每缸(20尾以上,缸长2米)每年给予奖励4万元。鼓励企业或社会团体打造城市金鱼展示馆,按店面租金30%给予补助,单个店面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对在重要公共区域设立福州金鱼宣传广告牌的,按投资额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六、支持福州金鱼种质资源保护及创新。支持金鱼品种保护选育,每年安排资金35万元用于保护选育具有一定遗传性状的金鱼名优品种和涉危金鱼品种。支持金鱼养殖企业、科研单位对金鱼品种进行创新改良,对经专家认定遗传性状稳定、品质优异、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产值,获得国家水产新品种认定的金鱼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且具有合法土地(或水域)使用权证明的金鱼养殖企业,以及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金鱼相关企业、协会、科研单位。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修改。
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七条支持措施
一、多渠道保障高层次人才住房
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补贴、安居型商品住房等人才住房保障。在我市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租赁费用由政府、用人单位、人才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1.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奖励
在我市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5万元奖励。
五、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六、允许各类园区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七、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三不限”
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优先用于引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急需型人才。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核方式进行,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限制。
八、其他事项
1.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我市通过共建合作的方式设立机构,其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或经认定符合我市人才项目的,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2.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3.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4.以上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补贴、安居型商品住房等人才住房保障。在我市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租赁费用由政府、用人单位、人才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1.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2.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奖励
在我市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5万元奖励。
五、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六、允许各类园区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七、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三不限”
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优先用于引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急需型人才。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核方式进行,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限制。
八、其他事项
1.省级以上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我市通过共建合作的方式设立机构,其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或经认定符合我市人才项目的,可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2.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3.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4.以上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一、鼓励限额以下商贸企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
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规上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商业综合体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补助资金不与企业纳税挂钩。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必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新增的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均包含月度新增和年度提升新增两种类型企业。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奖励(补助)对象不包含入库的大个体。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鼓励存量企业提升销售业绩实现提质增效
(一)规上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规上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收入达到0.2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其中,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增量超过0.2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含专业批发交易市场和销售中心):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1.5亿元的,每增加0.1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含商业综合体和贸易类电商企业):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当年销售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销售额达到0.6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6亿元的,每增加0.05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含品牌餐饮连锁管理公司):对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当年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且增量部分营业额达到0.1亿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超过0.1亿元的,每增加0.03亿元,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已在库非当年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请奖励必须同时满足:当年至申请奖励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不得低于上年。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规上企业年度目标的给予奖励
各县(市)区、高新区发展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总数为600家(注:600家为2020年任务,此后每年进行微调,以市商务局下达数为准),其中:鼓楼区130家、台江区68家、仓山区68家、晋安区68家、马尾区56家、长乐区36家、福清市56家、闽侯县36家、连江县34家、罗源县12家、永泰县12家、闽清县14家、高新区10家。
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县(市)区、高新区给予服务业统计总牵头部门(商务局)奖励8万元,超过目标任务数的,每增加1家企业,再给予0.15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各县(市)区、高新区完成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必须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统计信息员补助
对市直相关牵头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总牵头部门(商务局)及街镇的统计信息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补助。市直相关部门限1人;各县(市)区、高新区总牵头部门(商务局)限2人(三产和社零各1人);各街镇限2人(三产和社零各1人)。获得补助的统计信息员必须是非公务员和非参公事业人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一)奖励(补助)资金承担
1.新增限上企业、规上企业、提质增效存量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五城区(含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长乐区、六县(市)由各自属地财政全部承担。
新增限上企业、规上企业和提质增效存量企业统计数据所在地和缴税地不一致的,此项奖励(补助),由企业统计数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配套奖励(补助)资金〔个别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在市级财政的,其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完成新增纳统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目标任务数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县(市)区及市直部门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服务业稳增长工作经费。
3.统计信息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本措施的奖励(补助)主要对象为:限上企业(含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规上企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等其他行业政策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上述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措施的奖励(补助)资金兑现流程另行制定。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具体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平台产业生态,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具备开放、共享、集聚资源等特征,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
支持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按照其年纳统数据分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2021年(含)新引进落地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均按以上标准计算奖励;但企业必须承诺存续十年,期间不向市域外转移业务。
(二)支持培育一批优质平台企业
对2020年(含)以前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2019年度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按照其纳统数据分两档给予奖励:(1)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2)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其市级〔含县(市)区〕产生的各项收益地方留成增量部分80%、90%(其中:两个档次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的奖励。
(三)支持壮大一批规模平台企业
对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分别达3亿元、5亿元)的规模型平台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构建平台经济发展生态
1.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每年择优评定一批(不超过20家)平台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良好、创新示范性强的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招引管理及技术人才。对平台企业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2万元以上的管理及技术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对列为市级平台示范企业的,其一定限额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县两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补、融资、用地、建设、场地租金、设备投入、人才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4.简化平台企业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等行政审批流程,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绿色通道,开展代办服务,压缩审批时限。
三、推进监管创新
(一)加强统筹指导。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平台经济发展的谋划和统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口行业平台经济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高新区分别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发展。
(二)引导有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共治体系,鼓励探索交易模式和规则创新,引导合规有序发展。
(三)完善信用体系。拓展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市场自我约束和风险抵御能力,营造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其他事项
(一)该扶持措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对企业奖励资金涉及的市级收入部分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划转给县(市)区级财政,由县(市)区级财政统一实施奖励;单家企业享受市级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单年度税收市级留成部分。经认定的平台企业,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
(三)对获得市平台企业招商奖励,10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 达到以上扶持条件的平台企业(含示范企业)享受子女教育照顾的管理及技术人员由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或属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五)本措施支持的平台企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
一、设立规模达2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
二、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一孵化器一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对每两年考核优秀的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运营补助10万元。
七、每年投入200万元资金,向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新创业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市集聚的活动。
八、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完善机构配置。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配足配齐科技工作力量,在县(市)区发改局加挂科技局牌子,并确定一名专职副局长负责科技工作,配备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员。
二、强化绩效考核。提高县(市)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绩效指标的分值比重,引导各县(市)区、高新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市对县(市)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增长量绩效考核指标从15分调整到50分。
三、加大奖励措施。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的转化涉及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遵循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商,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后,全额返还各单位。上述收入在各单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二、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出让科技成果奖励。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五)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六)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七)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余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八)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科技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九)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十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5亿元,给予20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增长超过5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万分之一的叠加奖励。
(十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市级行业技术中心、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攻关在榕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对经市科技局备案并每年提交机构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情况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十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我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五)市财政、科技部门对列入财政支出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主管部门审核后,于4月30日前报送市科技、财政部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十六)市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我市与签约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协调工作,并适时召开协调会,建立沟通会商机制,每年通报13个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情况,扎实推进校地战略合作。与签约高校科研院所对接的我市各责任部门负责与其保持密切沟通,掌握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在福州的落实情况,同时向其发布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需求和服务需求,并将统计数据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报送市校地合作办公室。
(十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十八)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工作。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后,全额返还各单位。上述收入在各单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二、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出让科技成果奖励。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五)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六)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七)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余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八)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科技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九)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十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5亿元,给予20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增长超过5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万分之一的叠加奖励。
(十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市级行业技术中心、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攻关在榕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对经市科技局备案并每年提交机构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情况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十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我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五)市财政、科技部门对列入财政支出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主管部门审核后,于4月30日前报送市科技、财政部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十六)市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我市与签约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协调工作,并适时召开协调会,建立沟通会商机制,每年通报13个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情况,扎实推进校地战略合作。与签约高校科研院所对接的我市各责任部门负责与其保持密切沟通,掌握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在福州的落实情况,同时向其发布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需求和服务需求,并将统计数据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报送市校地合作办公室。
(十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十八)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工作。
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
一、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分别奖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做大设施农业。对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我市设施农业大棚,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奖励。对落地我市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25%给予配套奖励(每台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并达到规定规模的设施渔业项目,参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励,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三、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或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使用可降解地膜并达到规定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每亩50元的补助。对1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的农业经营主体,每亩奖励800元。
四、支持发展品牌农业。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申报并取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对县(市)区政府联合市级农业部门举办地方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参加市级统一组织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展位费80%的奖励,对参加在福州举办的农业展会的再给予每个展位2500元特装费奖励,对组织主题活动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单位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同时符合面积达到4万平方米、省外展商占比达到40%,、专业采购商达到5000人(境外占比4%)条件的,每届奖励350万元;展会获得国际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森林旅游(康养)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在重点林区县、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新建森林步道,每公里奖励3万元。
六、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新建、改建的近海水产加工船,按新增投资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新增的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奖励10万元。
八、支持农业种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保障农业新业态用地。全面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文件,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十、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其中市级安排3000万元、县级安排1000万元。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特色水果、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县级财政给予30%以上的配套补贴。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应修改。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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