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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国家林草局
- 日期 : 2021-03-09
近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关于加强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继续开展“清风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确保候鸟迁徙和繁衍安全。通知如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春季是鸟类繁衍的关键时期,是候鸟大规模迁徙和集群活动的主要季节,也是加强候鸟保护的重点时段。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继续开展“清风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确保候鸟迁徙和繁衍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重视保护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物多样性事关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严惩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完善监管机制,压实各方责任
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栖息地以及城镇地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将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明确生态护林员巡护值守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发现、报告和制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要牵头建立并充分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实现信息互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猎捕、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监管督导到位。
三、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巡护值守是发现、报告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途径。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长和生态护林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组织生态护林员开展巡护、值守、清网、清套、清夹和清除毒饵等活动,敦促有关部门加强鱼(虾、蟹)池清塘消毒和农田消杀用药管理,彻底铲除威胁候鸟安全的隐患。要联合有关部门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经营利用场所、运输寄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惩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食用候鸟等野生动物以及非法销售禁用猎捕工具和毒饵的行为。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开创群防群控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新局面。要依法依规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确实需要对野外种群或个体进行救助的,由属地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经科学论证或咨询专家意见后统一组织实施。禁止在候鸟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随意进行投食和补饲,避免人为因素致使候鸟滞留或延期迁徙。禁止搭棚摆拍、追逐鸟群,干扰候鸟迁徙。
四、督查督办案件,发挥监督效能
获取案件线索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信箱、邮箱、电话、在线平台等方式,鼓励公众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掌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对领导批示、上级批转、其他部门移交、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提交的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我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适时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督导监督区执行本通知,择机抽取个别市(区、县)督查《野生动物保护法》贯彻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我局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查处案件不及时的,要及时约谈和通报,坚决予以纠正;对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创新宣传形式,营造保护氛围
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扩大了鸟类保护范围,共有394种鸟类列入名录,其中一级保护鸟类92种,二级保护鸟类302种。2021年适逢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40周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面向公众特别是候鸟迁徙通道沿途、重要栖息地周边、水产养殖等场所的特定群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全面普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知识,努力营造爱鸟护鸟的舆论氛围。同时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妥善处理人鸟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