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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日期 : 2021-04-24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榕建政务〔2021〕8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遏制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建立并逐步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资质核查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自2021年起,由市建设局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业)、监理、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动态核查,核查比例为不少于企业资质核准件数的10%,核准件抽查过程邀请局纪检部门监督或执法记录仪全程予以记录。
二、核查内容
(一)由行政审批处负责审批复核抽件及核查工作:对企业在申请资质时,所提交的人员、业绩和社保等材料是否弄虚作假,所提交的承诺书内容是否真实进行核查。
(二)由各行业主管处室负责动态核查抽件及核查工作:对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现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动态核查。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科技处负责):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职称专业未满足要求的,需同时提供证明专业的毕业证)以及近3个月内的1个月社保缴费凭证;注册人员清单(含姓名、身份证号、注册专业、注册号等内容)。
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处负责):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榕建筑〔2019〕51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榕建筑〔2021〕5号)的要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3、工程监理企业(质安处负责):注册人员清单(含姓名、身份证号、注册专业、注册号等内容)。
4、造价咨询企业(市造价站负责):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职称专业未满足要求的,需同时提供证明专业的毕业证)以及近3个月内的1个月社保缴费凭证;注册造价工程师清单(含姓名、身份证号、注册号等内容)。
三、核查方式
(一)审批复核工作
被抽查企业按通知要求,通过无纸化审批系统或书面材料向行政审批处报送与原申报资质时相符的社保证明等承诺函对应的证明材料。行政审批处调取原审批档案,复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与承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批后动态核查工作
被抽查企业按通知要求,通过无纸化审批系统或书面材料向相关行业主管处室提供批后动态核查所需资料,相关行业主管处室根据企业报送材料,核查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现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现状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三)各处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印发通知开展阶段性抽件核查事宜,并邀请纪检部门参与监督核查过程。审批复核及批后动态核查结果及时通过局官网公布。
四、核查结果运用
(一)经复核,企业资质申报时相关承诺函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撤销该项资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且对该企业资质申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经动态核查,企业人员现状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撤回该项资质。
五、其他要求
(一)核查时发现被抽中的企业已迁移至外地市(或跨审批部门)的,仍需要求企业配合开展审批复核工作,企业拒不配合、但经我局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处罚后发函至企业现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撤回相应资质。迁移至外地市(或跨审批部门)的企业,有关批后人员现状动态核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相关工作要求开展。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住建厅文件要求执行(闽建许〔2020〕5号,详见附件)。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