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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无锡市住建局
- 日期 : 2021-05-10
近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9日
施工工地实行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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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应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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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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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要接受安全培训和实名制相关数据的登记。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地四周未设置围挡进行封闭的;
(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政道桥、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未设置实时视频监控的;
(三)工地的大门口以及醒目位置未设置有关工程公示牌、图的;
(四)脚手架杆件未涂装规定颜色,脚手架内、外挡防护有缺口、安全网破损的;
(五)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未采取湿式作业法的;
(六)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未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七)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施工单位未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地主干道未采取硬地坪或者工地出入口未有冲洗设施、冲洗不到位的;
(二)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未采用硬地坪作业法的;
(三)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无人员值勤指挥的;
(四)施工中建筑泥浆直排至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的;
(五)在施工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原文:
关于《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工作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5月9日,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件草案有修改意见的,可以在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我局。
邮寄地址: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8号楼728)。
传真号码:(0510)81822741
电子邮箱: zhujian365@189.cn
附件: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1. 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道桥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改善市容环境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园林、城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市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并对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的监督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文明施工设施,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智慧化管理,提高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在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获得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的确定,以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等情况实施跟踪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止施工期间现场的文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内容,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
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措施。
第十六条 承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造价在2000万以上的市政道桥、管线、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设置实时视频监控与扬尘监测设备,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应当设有可靠固定的大门,门头有企业标志,门侧设置门卫室,标志明确,晚间照明达标;在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设工地大门口应当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大门两边围挡上应设置包含文明施工监督告示牌和施工许可证公示牌的“十牌二图”。
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集中设置下列牌、图内容:
(一)工程概况牌;
(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三)安全生产牌;
(四)消防和综合治理牌;
(五)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牌;
(六)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示牌;
(八)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示牌;
(九)文明施工监督告示牌;
(十)施工许可公示牌;
(十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十二)消防平面布置图。
第十八条 施工工地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工地应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考勤;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备予以记录,记录的考勤信息通过实名制平台生成考勤表。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要接受安全培训和实名制相关数据的登记。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应在外围连续设置高度原则上不低于3米的封闭围挡,围挡下脚应设置封闭基座,控制垃圾、泥浆、水外流。围挡及下脚基座应有专项设计方案,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二)应在施工围挡外侧采用绿色仿真草坪饰面。仿真草皮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草皮应密度均匀,阻燃性能好,无明显漏针,无明显色差,草丝表面无明显胶斑,底部涂胶均匀,无明显歪斜、跳线。仿真草皮背胶必须与围挡墙体贴紧粘牢,厚度不低于1cm;草皮簇绒密度不低于13650针/平方米,草纤维纤度不低于7500分特,草坪环保质量不低于江苏省合成材料质量控制标准。
(三)围挡外侧重点部位除设置宣传标语、企业标识外,不应再设置其他广告图案、标语标识等;标语标识的色彩及尺寸统一,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建设工地的围挡外侧应按相关要求标准设置公益性标语、公益性广告。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少于建筑工地墙体面积的30%。
(四)围挡顶部应连续设置自动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得大于5m)、警示照明灯。
(五)市政维护工程及城市道路占道挖掘工程工地围挡应选用统一规定的围挡形式。
(六)距离交通路口3m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1m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
(七) 工期为1个月以下,短期施工的管线开挖、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可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2m的矮围档打围。
(八) 施工单位应建立维护保洁制度,安排专人或专业队伍,定期对围挡进行清洁、修复或更换,确保围挡整洁美观,无各类张贴及涂写。施工单位尚未进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脚手架操作层及最底层内挡应当进行封闭防护,并在各步距间采取间隔防护措施。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每个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作业区和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大门出入口应当设置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净车出场。
市区范围内桩基工程应当实行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堆放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照平面布置图分区、分类并做到堆放整齐、有序、稳固,料堆上挂设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运输的混凝土搅拌输送车、混凝土泵车和建筑垃圾、渣土、泥浆运输车辆以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自备工程运输车辆均应当符合运输要求,并随车持有相关的证照。
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应当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进行值勤指挥。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施工污水应当经沉淀,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不得将工地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泥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建筑渣土不得随意倾倒。建筑泥浆、渣土的运输、处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运送到规定的处置地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音和扬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同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易产生噪音的作业设备,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用房(棚)内操作;(二)全市施工现场严禁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作业;(三)全市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消解石灰作业。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拆除工程施工时,拆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和经专家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并按照《无锡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落实场地封闭围挡、湿法作业、场地硬化、物料覆盖、车辆冲洗、垃圾清运等各项防治措施,推进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标准化,严禁超量装载、裸漏运输,做好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或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业。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施工现场堆放建筑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应当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并应当使钢板与路面保持平整。对一些危险部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十条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因建设工程施工工艺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
施工现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临街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与作业区严格分开;
(二)生活区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保洁和消毒,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4层设有临时厕所;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生活区食堂办理卫生许可手续,并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生活区宿舍安装可开启式窗户,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
(八)生活区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生活区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排放;鼓励生活区食堂使用清洁能源。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民工业余学校,加强对民工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知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做到工完场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整个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情况全面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情况纳入“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投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文明施工监管人员。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预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少于基本费60%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把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或者对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且拒不整改的行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地四周未设置围挡进行封闭的;
(二)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市政道桥、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的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工地管理的重要部位未设置实时视频监控的;
(三)工地的大门口以及醒目位置未设置有关工程公示牌、图的;
(四)脚手架杆件未涂装规定颜色,脚手架内、外挡防护有缺口、安全网破损的;
(五)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未采取湿式作业法的;
(六)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等未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的;
(七)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施工单位未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地主干道未采取硬地坪或者工地出入口未有冲洗设施、冲洗不到位的;
(二)市区快速内环内、太湖新城范围内以及城市主干道、景观道两侧桩基工程未采用硬地坪作业法的;
(三)工程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大门口无人员值勤指挥的;
(四)施工中建筑泥浆直排至城市排水管网、河道或者外环境的;
(五)在施工现场消解石灰作业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突发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