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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日期 : 2021-05-12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建消〔2021〕2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业务办理事项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推行“五星服务”,业务办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在线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办理、网上办结),具体如下:

      (一)建设单位可通过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无需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建设单位可选择邮递收取方式接收审批结果材料,实现全过程“一趟不用跑”。

      二、强化业务审批系统运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福州市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的运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事项应通过系统进行办理、流转。对符合受理条件,但因系统研发原因无法受理的业务,应及时联系系统研发单位进行协调解决。对业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局进行统筹解决。

      三、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办理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增加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功能的通知》(闽建审改〔2019〕4号)要求,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已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办理的要件。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防止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的情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消防设计审查业务工作办理:

      (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告知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时,同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但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立即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并限期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对拒不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手续的,应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还未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应书面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前不得施工。对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应对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业务办理水平。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加强业务办理的“五星服务”、线上系统的运用等工作。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组织、人员保障,注重业务技能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二)加强内部沟通协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现场管理等业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沟通协作,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施工现场情况的核查,坚决惩治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擅自投入施工的消防违法行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业务办理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发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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