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
闽建许〔2021〕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遏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住建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
二、各地资质审批部门在审批企业资质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企业资质申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及时组织资质批后核查 :
(一)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审批部门要在资质审批后3个月内,对已审批每一家企业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二)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企业资质审批数的10%。各地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抽查结果,调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三、各地资质审批部门对于未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二)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等是否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四、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发生资质跨区域转移,申请颁发资质证书且涉及发证机关变化的,由后发证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经核查,申请人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予以颁发资质证书;不符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五、资质审批部门在批后核查中,发现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频繁变更所在单位的,要进一步核实其实际工作单位。属于“挂证”的,依法依规对其予以处理。
六、各资质审批部门对于有关资质申报的实名举报投诉件,要及时受理并认真核查。对举报投诉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企业资质批后的核查办法、材料准备、核查处理、工作要求等内容,按照《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要求进行。
八、各资质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新批资质的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加强监管核查。
九、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教育,对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要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其质量安全意识和守法观念,促进企业诚信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