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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 作者: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1-06-28

关于征求《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闽建办建函〔2021〕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肆意毁山毁林、随意堆土弃土等损害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遏制野蛮施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厅组织起草了《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负面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附件),现向你们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相关责任主体研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6月27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省厅工程处,电子版一并发送至工程处电子邮箱。联系电话:0591-87669827,传真:0591-87601285,电子邮箱:fjgcc2019@qq.com。

附件:《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附件

关于公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建设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办、电力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资源生态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解决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肆意毁山毁林、随意堆土弃土等损害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遏制野蛮施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负面清单(试行)》(详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各类已建、在建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的首要责任,要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费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负责对工程建设行为中被破坏的山体、植被、水源等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由属地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

      二、严格落实项目前期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土地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落实项目前期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林地使用等论证工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批,项目未通过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林地使用等前期审批手续,不得开工。

      三、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生态保护修复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内容,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督促项目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项目建设过程要采取生态保护修复永久性措施和临时性措施相结合,确保施工阶段生态保护修复同步跟进。建设单位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完成施工合同的指标之一。

      四、发动群众参与。各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持续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要坚持正反两方面典型示范,利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推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有力的项目,反面曝光、查处生态保护修复不到位的项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让群众感受到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成效。

      附件: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负面清单(试行)

 

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负面清单(试行)

 

序号

环节

负面行为

备注

1

策划立项

阶段

1、建设单位:未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未及时向生态环境、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绿)地方案审批;未督促勘察、设计单位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绿)地审批方案开展前期勘探、方案设计及投资估算工作;未及时按规定向发改部门申请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及批复。
2、工程可行性设计(咨询)单位: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2

设计阶段

1、建设单位:未督促勘察、设计单位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绿)地使用方案深化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含挖填土方、临时施工场地专项设计);未及时按规定申请施工图审查;未及时申请林业部门审批永久或临时占用林地方案;未督促预算编制单位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费用编入预算。

2、勘察设计单位:未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绿)地使用方案深化详细勘察、施工图设计(含挖填土方、临时施工场地专项设计);设计不合理,与周边环境不协调,对自然风貌产生较大影响,如高边坡、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标准过高过宽过大等;未考虑临时措施、后期养护设计等。

3、预算编制单位:未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费用编入预算;未考虑相关措施、后期养护费用等。

 

3

招投标阶段

1、建设单位:未在招投标文件内约定项目建设投标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等)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绿)地使用责任及义务。

 

4

施工阶段

1、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绿)地使用等生态修复工作;未取得相关许可先行组织施工作业,存在未批先建问题;实际建设(含临时)用地范围与审批范围不符合,存在批少占多或批东占西问题。

2、勘察设计单位:未指导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绿)地使用等生态修复工作;现场施工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出具合理的优化方案。

3、施工单位:未编制生态保护修复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开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绿)地使用等生态修复工作;施工便道或临时设施随意开挖,未规范设置堆(弃)土场,随意堆(弃)土破坏生态环境;完工后未对因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滑坡、落石和水土流失等问题,采取植被恢复等补救措施;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监理单位:未审查生态保护修复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开展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绿)地使用等生态修复工作。

 

5

验收阶段

 

1、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完成施工合同的指标之一;未结合项目进展在项目各阶段及时组织开展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作;擅自降低验收标准。

2、勘察设计单位:未参与、无故缺席或未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

3、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成果未满足生态环境、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求;未完善验收有关内业资料。

4、监理单位:未参与、无故缺席或未出具明确的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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