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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福建发改委
- 日期 : 2021-06-23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
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局、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经发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近年来我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取得较好成效,但离上级要求、广大市场主体期盼仍有差距。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牵头会同各行业监督部门制定了《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要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分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对反映的问题盯住不放,对工作不落实问题,进行约谈、通报,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工作进展情况、创新性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告上级行业监督部门并抄送省发改委。
联系人:郭征 0591-8706358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附件:
1.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措施
2.招投标全过程重点监督内容
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措施
一、清理原则
(一)严格控制。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省、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两级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县(市、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文件。
(二)全面清理。要全面清理涉及招投标内容的文件,既要清理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文件,也要清理其他涉及招投标内容的文件。
(三)强化约束。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投标制度规则,列入目录公开后作为监督依据,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二、清理内容
(一)清理对象
集中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示范文本。
(二)清理内容
1.违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任意扩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2.不正确适用“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条款,变相规避招标。
3.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直接委托国有企业实施,实行所有制歧视,规避招标。
4.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
5.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程序,增加、减少招投标环节。
6.设置不合理资格审查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7.设置本地企业名录库或各类变相性质的本地企业名录库,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本地企业名录库内,或必须是本地企业,才允许投标或予以加分。
8.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要求投标人在本地备案,或者给外地企业备案设置苛刻条件,或者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10.违法违规干预招标人自主权,导致招标人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包括但不限于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干涉招标人选择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等。
1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简单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2.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另行指定招标公告及其他招标信息的发布媒介。
13.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营商环境建设、与上位法冲突的。
三、清理职责及有关要求
(一)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印发部门确认后清理;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印发机关确认后清理;各级发改部门、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以联席会议名义印发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清理;相关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有关要求
1.进度安排。县区级发改部门、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于10月底前废止或提请政府废止招投标制度规则文件,填写“清理情况废止表”(详见附件1-1),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发改部门、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于11月上旬完成清规工作,分别填写“清规情况统计表1”“清规情况统计表2”(详见附件1-2、1-3),报送省发改委、省级行业监督部门;省级行业监督部门于11月中旬完成省本级清规工作,汇总省、市级行业部门清规情况,填写“清规情况统计表3”(详见附件1-4),报送省发改委。其中,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或以省、市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意见并经印发部门确认后,在上报表格中备注确认情况。
2.公布目录。2021年11月底前,经清理后保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省发改委牵头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省级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和全文(或网址链接),方便市场主体查阅;规范目录动态更新,设区市发改部门、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新制定、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或牵头起草由市政府、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统一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汇总报省发改委列入目录后动态更新;省级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新制定、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或牵头起草由省政府、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报省发改委列入目录后动态更新;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牵头起草部门报省发改委列入目录后动态更新。
3.加强组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工作作为招投标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此项清规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清规成效,避免边清数量边增,避免边清问题边出,切实做好招投标法治环境建设,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
附件:
1-1.清理情况废止表
1-2.清理情况统计表1
1-3.清理情况统计表2
1-4.清理情况统计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