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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处置等主动创稳工作机制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建
  • 日期 : 2021-07-15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处置等主动创稳工作机制的通知
厦建规〔2021〕1号-筑
 
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主动创稳工作的意见》(厦委发〔201919号)、《厦门市涉劳资纠纷主动创稳工作机制》(厦企薪联办〔2019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处置工作机制》《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欠款欠薪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合开展根治欠薪情况处置工作机制》等文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标准,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建设局建筑业处联系。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处
置工作机制
2.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投
诉处理工作机制
3.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欠款欠薪应急
处置工作机制
4.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合开展根治
欠薪情况处置工作机制
 
                                  厦门市建设局
                                 20217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处置工作机制
 
一、为妥善处置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本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省、市有关拖欠工程款处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机制。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工程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处置。
三、按照工程管辖权,拖欠工程款的处置分层级实施,市建设局负责市管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处置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实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处置工作。
四、本规定中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材料供应企业之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拖欠工程款:
(一)工程已竣工结算,但尚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的。
(二)工程已竣工验收(完工),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结算,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的。
(三)在建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的。
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材料供应企业依法订立工程施工(材料供应)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材料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造价站应将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工程款(材料款)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重点内容列入施工合同履约检查,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扎实开展拖欠工程款的主动预防与日常监管。监督检查、投诉处理或项目协调等过程中发现涉嫌拖欠工程款的,应及时按规定启动处置程序。
六、房建和市政工程涉嫌拖欠工程款的,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初步核实。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步核实发生拖欠工程款项目的名称、地点、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产生原因等基本信息,做好记录,并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市造价站核实发现拖欠工程款项目属于区管项目的,由市造价站报市建设局转所属区处置;区建设局核实属市管项目的,由区建设局报市建设局转市造价站处置;属交通、水利等其他建设行业的,由核实单位引导相关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核实涉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核实单位将相关线索转人社部门处置。
(二)开展调查。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会同有关单位通过调阅有关资料、约谈、函询、现场调查取证或咨询意见等形式调查核实情况。
(三)督促调解。当事人双方对拖欠工程款事项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由受理部门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进行调解,并可视情况邀请律师或行业专家参与。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解。
(四)分类处置。根据调查和督促调解情况,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置:
1.拖欠工程款经查属实,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拖欠工程款已造成不良影响,或相关责任单位整改缓慢或拒不整改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等)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措施。
3.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对外公布,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情况给予曝光,同时应将处置结果抄送相关责任单位的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等。
4.拖欠工程款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置。
5.当事人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经调解无法完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受理部门应告知投诉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无争议部分,原则上应当先行支付。
6.处置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7.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分析拖欠工程款处置工作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重点督查多次出现拖欠工程款或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及项目。
七、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造价站应加强拖欠工程款处置工作的研判,在发现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或发生过激行为等突发事件时,应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处置,并视处置进展,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拖欠工程款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启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将有关情况抄报省住建厅或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房、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九、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工程担保保证制度,按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完善合同履约检查、清理拖欠工程款等制度建设,推行过程结算。
十、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2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工程款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高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拖欠工程款投诉处理机制,促进本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二、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的投诉、举报,或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转办,或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公共安全平台等受理转办的及其他渠道的交办件,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适用本规定。
三、遵循统一受理标准、统一处理原则、统一协调机制的要求处理投诉。
 
第二章 投诉受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投诉受理范围:
(一)建设单位因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投诉;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拖欠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工程款而引起的投诉。
 五、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来人来访、网络、信函、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畅通相关部门转办投诉的受理渠道(相关投诉电话详见附件)。
受理部门对各受理渠道的投诉,应当核实情况并进行甄别,不属于本规定受理范围的,引导投诉人至相关部门投诉;属于本规定受理范围的,通知投诉人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材料后受理。
受理部门接到农民工个人或班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应当耐心接待,并明确告知该事项非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主动引导向人社等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具体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六、投诉受理按照工程管辖权分层级实施,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的投诉受理,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实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项目的投诉受理。
七、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投诉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应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或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投诉书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正式受理的答复,并出具受理意见告知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为正式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二)投诉书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三)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处理,又重复投诉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投诉的。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与要求
九、受理部门正式受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调查。通过调阅资料、约谈涉事企业、发函询问或现场调查取证以及意见咨询等调查形式核实有关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二)调解。组织召开协调会,听取相关责任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查摆事实、分清责任并充分协商,视情况聘请专业律师或
邀请行业专家参加。
(三)处置。根据调查和调解情况,形成处理意见,经研究同意后,正式发送给投诉人及相关责任单位。若拖欠工程款经查属实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依法依规查处。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市管项目由市造价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最终提出处置意见;区管项目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最终提出处置意见。
当事人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受理部门应告知投诉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十、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30日内无法做出处理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等)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处理措施:
(一)不配合调查或不执行有关处理意见,以及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经核实,相关责任单位拖欠工程款属实,且情节较严
重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经核实,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投诉的。
十二、受理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受理和解释工作,不得推诿扯皮,不玩忽职守、拖延不办。
十三、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投诉处理工作,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引发的群体事件或过激行为等突发事件,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处置。
十四、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和完善投诉信息梳理、分析制度,及时发现薄弱点,研究对策并形成监管建议,更好地指导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则
十五、本规定中的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材料供应企业之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拖欠工程款:
(一)工程已竣工结算,但尚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二)工程已竣工(完工)验收,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
(三)在建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十六、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欠款欠薪投诉电话
 
附件2-附件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欠款欠薪投诉电话
 
一、单位反映拖欠工程款投诉电话
市管项目:市造价站       0592-5088210
区管项目:思明区建设局   0592-2022960
湖里区建设局   0592-5722230
集美区建交局   0592-6282510
海沧区建交局   0592-6051029
翔安区建交局   0592-7889887
同安区建交局   0592-7023470
二、个人或班组反映拖欠工人工资投诉电话
市人社局咨询服务电话     0592-12333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592-5110656
思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92-5862900
湖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92-5636959
集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92-6612333
海沧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92-6052951
同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92-7316110
翔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592-7889981
 

附件3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欠款欠薪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因拖欠工程款或由此引发的欠薪人员聚集或发生各类过激行为应急响应和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处置能力和研判水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主动创稳工作的意见》(厦委发[2019]19号)、《厦门市涉劳资纠纷主动创稳工作机制》(厦企薪联办[2019]9号)文件精神,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事件应急响应
(一)报告核实
当房建和市政工程出现涉拖欠工程款或由此引发的欠薪人员聚集或发生各类过激行为事件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本项目建设、代建、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报告,施工单位负责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了解聚集原因,召集相关用人单位组织协调,现场安抚、疏导聚集人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将事件原因、过程及处理进展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劳资负责人、企业劳资部门负责人,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市管项目)或区建设局(区管项目)备案,同时,应当报告人社部门以及公安部门。
由市建设局或区政府值班室转办的市公共安全平台、信访、维稳等各类相关办件,市造价站或区建设局工作人员应当在30分钟内进行电话核实,电话无法核实现场情况的,应当派人前往现场核实。初步核实涉及以下情形的,按下列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如经核实,事态已平息或缓和的,相关人员可不再前往事件现场。
(二)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人员聚集讨薪或发生各类过激行为事件的不同情形,应急处置分为Ⅳ、Ⅲ、Ⅱ、Ⅰ共四个响应级别,依据不同情况,相关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或配合现场安抚、疏导或救援,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做好事件信息记录,按规定上报事件情况,做好事件善后工作。紧急情况下,市管项目所在区的区建设局在接到市、区政府或市建设局通知后应立即到场配合。
1.Ⅳ级应急响应。当施工现场出现11-30名人员聚集,或存在可能引发过激行为(如:阻工、拉条幅、爬塔吊、威胁跳楼、自残、斗殴、打砸、纵火等)的隐患时,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现场安抚、疏导聚集人员,出现过激行为隐患的,应立即报警,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应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劳资负责人、企业劳资部门负责人,上述人员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往事件现场;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市造价站(市管项目)或区建设局(区管项目),市造价站或区建设局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视情况赶往事件现场,同时报告市造价站或区建设局分管领导。
2.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31-50名人员聚集,或已发生第1条中所述过激行为的,除按Ⅳ级应急响应外,涉事项目属市管项目的,市造价站分管站领导和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视情况赶往事件现场,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报告;涉事项目属区管项目的,区建设局分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视情况赶往事故现场,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市建设局建筑业处报告。
3.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51-100名人员聚集,或已发生第1中所述过激行为并造成人员受伤的,除按Ⅲ级应急响应外,涉事项目属市管项目的,市造价站站长及市建筑业处处长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视情况赶往事件现场,并向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报告;涉事项目属区管项目,区建设局局长应在第一时间处置并视情况赶往事件现场,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市建设局建筑业处报告。
4.Ⅰ级应急响应。发生101名及以上人员聚集,或已发生上述过激行为且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或市领导已前往事件现场的,除按Ⅱ级应急响应外,市建设局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及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往事件现场。
其他有必要的情形,市造价站应立即报告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市建设局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区建设局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主要领导及市建设局建筑业处。
二、事故信息报送
(一)电话(短信、微信)报告
1.当房建和市政工程因拖欠工程款或由此引发的欠薪人员聚集或发生各类过激行为事件时,现场人员除立即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向本单位领导、人社、公安等部门报告外,区管项目应当立即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管项目立即向市造价站电话(短信、微信)报告。
2.市造价站相关人员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建设局建筑业处电话(短信、微信)报告,并确认收到。
3.各区建设局相关人员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区政府电话(短信、微信)报告,并确认收到。
4.市建设局建筑业处接到发生31名及以上人员聚集,或发生各类过激行为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局分管领导及局主要领导电话(短信、微信)报告,并确认收到。
(二)书面报告
1.书面报告内容。当房建和市政工程因拖欠工程款或由此引发的31名及以上人员聚集,或发生各类过激行为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时,除电话报告外,涉事项目属于市管项目的,由市造价站向市建设局书面报告;涉事项目属于区管项目的,由区建设局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市建设局书面报告。事件信息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2)事件产生的聚集人数及造成的影响情况;
3)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4)涉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5)事件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具体填报表单格式附后。
2.书面报告时限。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在事件发生次日前,按要求上报事件信息。市建设局接到区建设局或市造价站报送的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后,视事件情况报告市政府。
三、事件责任调查
当房建和市政工程因拖欠工程款或由此引发的欠薪人员31名及以上人员聚集,或发生各类过激行为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市造价站或区建设局应当立即组织对该事件责任开展调查,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报告市建设局。
事件调查报告应当有事件发生主要责任单位的明确结论,并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事件相关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施工等相关合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事件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具体条款;
(四)事件现场照片(要求相关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五)调查询问笔录;
(六)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七)对事件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
四、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建和市政工程主动创稳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同时各区建设、市造价站要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主动创稳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并纳入合同履约检查工作内容,切实将工作落实落细。
 
附件:厦门市房建和市政工程人员聚集或过激行为事件快报表
 
                         
 
附件3-附件
厦门市房建和市政工程人员聚集或过激行为事件快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事 件 基 本 信 息
*事件发生时间  
*事件发生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                                                
*事件发生场所   *事件类型  
项目监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事件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  
一、事件简要经过:
 
 
 
 
 
 
 
 
二、事件原因初步分析: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工程专业  
工程规模
(平方米/延米)
  工程造价
(万元)
 
本工程
第几次类似事件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建单位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劳资管理员   联系电话  
本年度第几次类似事件   企业注册地           
涉事专业施工分包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劳资管理员   联系电话  
本年度第几次类似事件   企业注册地          
涉事劳务分包单位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专职劳资管理员   联系电话  
本年度第几次类似事件   企业注册地           
事件人员聚集情况
聚集人数 人员性质 所属班组(工种) 所属单位
       
       
       
事件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数量 *重伤人员数量
总人数 施工人员人数 非施工人员人数 总人数 施工人员人数 非施工人员人数
           
事件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用工形式 文化程度 从业时间 承包形式 伤亡情况
                 
                 
                 
                                                       
 
备注:1.*的项目为必填项;
2.本表填写完整后,先发电子邮件至:xmjsjzy@163.com,书面快报表盖章后送厦门市建设局建筑业处
3.人员性质是指是否属于现场施工人员。
 
 

附件4
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合开展根治欠薪情况处置工作机制
 
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及省、市有关根治欠薪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明确配合本市人社部门开展根治欠薪情况处置工作,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单位的惩戒,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机制。
二、本规定适用于配合人社部门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根治欠薪工作,对人社部门查实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涉及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
三、房建和市政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按照工程管辖权,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项目的配合处置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实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项目的配合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市管项目所在区的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区政府或市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后应立即到场配合。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材料供应企业依法订立工程施工(材料供应)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材料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市造价站应将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务用工实名制作为重点内容列入施工合同履约检查,扎实开展拖欠工程款的主动预防与日常监管,主动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
五、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人社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适时配合人社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督检查。
六、房建和市政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职责配合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日常监管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时,应及时移交人社部门;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入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信息;
(三)对经人社等有关部门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入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信息;
(四)配合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责任
(五)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重点督查多次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及项目;
(六)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以及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事件,应按照房建和市政工程拖欠工程款处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到场并参与调解,必要时派员参加人社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调查或处置;
(七)人社等有关部门转办的涉嫌拖欠工程款线索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调查核实,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七、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人社等有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等)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等处理措施;
必要时,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配合人社部门启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将有关情况抄报省住建厅或市发改、公安、财政、资源规划、住房、金融等其他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八、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市造价站应配合做好根治欠薪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并适时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营造根治欠薪良好氛围。
九、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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