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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日期 : 2021-07-22
近日,国家人社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下几点内容提醒大家注意:
一、工程施工合同需明确约定人工费用支付内容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1、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2、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3、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二、人工费用的拨付
1、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2、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3、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三、请加强实名制管理
1、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3、工程建设项目应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四、建立四级共享预警平台
1、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2、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3、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
五、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专用账户的开立:
1、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2、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4、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专用账户的撤销:
1、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1、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2、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
1、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3、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4、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