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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三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 作者:
  • 来源: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日期 : 2021-08-20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第三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榕建筑〔2021〕1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3号)及《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质由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转入福州市的建筑业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的核查范围的补充通知》(榕建筑〔2021〕73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我市2020年批准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筑〔2021〕56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21年7月1日开展了2021年第三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情况

  本批次共计核查65家建筑业企业(排除本核查批次名单内4家重复企业),截至2021年8月16日,已有2家核查企业提交了满足核查要求的书面材料,1家企业已在核查期内主动注销资质,36家企业符合榕建筑〔2021〕3号、榕建筑〔2021〕20号、榕建筑〔2021〕73号文件规定,不纳入本次资质动态核查(9家企业在本核查期前已注销相应资质,23家企业在本核查期前已转出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资质审批许可辖区,4家企业非本批次核查范围,详见附件);26家企业暂未提供书面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现我局就本批次核查企业名单及具体情况予以公开,并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

  二、下一步工作

  我市所有建筑业企业应始终满足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我局已于2021年7月1日对纳入本批次核查的建筑业企业下发了核查通知书并告知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进行整改,被核查企业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提交核查书面材料,对于未在9月30日前提交书面核查材料或所提交材料不满足资质核查要求的企业,我局将撤回企业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专此通报

 

  附件:2021年第三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截至2021年8月16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2021年第三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截至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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