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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 福建省住建厅
  • 日期 : 2021-09-30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8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整治重点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工程建设领域”)黑恶势力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等突出问题,实施“大数据+专项整治”,积极运用大数据分析成果,保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通过“集中排查、依法处理、建章立制”整治方式,到2022年6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招投标乱象和突出问题得到整治,招投标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二)整治重点

针对我省工程建设领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招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

1.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挂靠或借用资质投标等恶意竞标行为。

2.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二、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

(一)集中整治行业乱象(至2022年4月)

1.运用招投标大数据分析成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应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下称“省招投标监管平台”)的招投标大数据分析成果,重点排查存在疑似违规点的招标项目,摸清底数。加强对涉及技术文件评分的招标项目监管,深入分析异常评分信息,深挖彻查招标人、评标专家、投标人、投标“掮客”隐形联系,打击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要充分运用电子投标文件软硬件信息雷同查处机制,延伸设计、监理领域招标监管工作触角,坚决打击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2.运用实名制监测分析成果。通过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下称“省实名制平台”)分析,聚焦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等问题,严格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查处挂靠、转包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与乡镇(街道)协调沟通机制,对未纳入省工程项目监管系统的项目,尤其是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核查,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

3.着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的恶意竞标和强揽工程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力度。群众提供线索时,原则上应当提供初步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以便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招投标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恶意竞标行为的,可以通过省招投标监管平台依法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二)健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至2022年6月)

4.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省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研究梳理工程招投标突出问题,精准研判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堵塞监管漏洞,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贯彻落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机制。推行市场主体诚信承诺函制,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管理活动,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5.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省招投标监管平台增设“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栏目。自2021年11月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辖区内近两年内因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或近两年内发现上述行为但已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的市场主体,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省招投标监管平台登记、公开。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期限为1年。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提交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予以重点评审。

6.创新完善招投标制度。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政策。优化建筑设计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探索设立资深评标专家名单。支持开展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开力度,探索推行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省厅建立健全防范问题发生的常态化制度机制,持续优化完善评标办法和交易规则,及时修订标准招标文件,从源头上防范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行为。结合电子招标投标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串通投标认定查处办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整治组织领导。省厅依托厅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持续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好部署推动,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加强层级指导监督,注重上下联动协同,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落实。

(二)强化行业监督指导。省厅加强任务跟踪督导,密切跟进各设区市工作进展。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县(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开展现场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单位,省厅通过约谈、通报、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落实,确保按期整治到位。

(三)构建整治联动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断提升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三书一函”)办理质量,全面加强行业监管。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加强对整治工作舆论宣传,及时公布典型案件,着力打造行业治理样板,引导群众参与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法治讲座、廉政警示教育片、业务专题培训班等形式,提升招投标监管人员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以及专业素养。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向省厅报送整治进展情况以及统计表(详见附件),包括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包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突出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典型案例以及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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