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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1年第二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
  • 作者: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2-01-05
闽建筑函〔2021〕8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通过以案释法,推动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现将我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串通投标罪):黄某清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分别伙同杨某河、陈某辉、苏某敏等人,采用围标、事前约定中标人、向评标专家打招呼等手段,先后参与安溪县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参内镇参洋片区地块改造等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并中标。其中,黄某清、杨某河共参与4次,中标设计费人民币3021万元;陈某辉、苏某敏参与1次,中标设计费1318.8万元。经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杨某河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陈某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苏某敏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二(违规提高投标人资格要求):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根据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并经核实,招标人为闽侯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东南汽车城自来水厂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不低于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该招标项目违规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造成符合要求的企业无法参与投标。

  案例三(评标专家未认真履职):评标专家郭某波在一级建筑师未注册,不具备参与集美工业学校校内扩建工程(设计)项目评标资格的情况下,虚假承诺执业证书已注册后参与评标,导致评标无效。评标专家郭某伟、某罡、某宏在参与厦门北高铁站市政配套工程(公交枢纽站工程、BRT首末站工程、北广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的过程中,用相同的理由对不同方案给出不同评分,存在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的行为,影响评标结果。2021年12月1日,厦门市建设局对未严格履行评审职责评标专家予以处理并曝光

  案例四(肢解发包):2019年12月30日,大唐锦绣项目建设单位漳州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3月,该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2021年5月28日,漳州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与另外一家施工企业签订《大唐锦绣世家1#-3#,5#-20#楼及地下室项目公区装修工程合同》,将装修工程单独发包,合同总金额为1267.2万元。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核实,漳州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肢解发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漳州市龙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漳州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出借资质):屏南县岭下乡富竹村村民委员会与福建省闽东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富竹村X922公路穿过街道雨水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施工期间,福建省闽东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派出公司管理人员到达现场负责施工管理,未购买工程材料,未支付工人工资,而是由张某希负责上述事项。该项目于2019年3月竣工后,福建省闽东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屏南县岭下乡富竹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429317元,收取管理费人民币47597元后,转出工程款人民币381720元。福建省闽东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允许他人使用其资质承揽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屏南县城市管理局没收福建省闽东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收取的的工程项目管理费;对福建省闽东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施工企业串通投标):在参与漳浦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绿色搅拌站配套工程项目投标的过程中,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福建昌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软硬件信息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上述情况构成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上述两家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施工企业串通投标):在参与七牧平台经一路道路工程(K0+000~K1+053.011)项目投标的过程中,福建卓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汉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计算机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MAC地址均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上述行为构成串通投标。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上述两家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监理企业串通投标):在参与龙岩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网系统提质增效工程(监理)项目投标的过程中,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编制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上述行为构成串通投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上述两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用综合评价等有关规定,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扣分(已纳入评价的除外),并按规定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对案例二存在的问题,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应当督促招标人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予以依法查处,并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的工程领域监察大数据服务系统中记录调查结果。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及评标专家应当以案为戒,规范市场行为,诚信守法,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加强日常监管,强化案件查处流程闭合式管理,严厉打击恶意竞标和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经研究,对查处案件成效较为明显的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屏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漳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沙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莆田市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个单位予以表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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