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来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日期 : 2022-06-20
各市、县(区)住建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来闽就业创业,深化闽台乡建乡创融合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深化闽台乡建乡创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村〔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深化闽台乡建乡创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闽建村〔2022〕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9号)等要求,现将申报2022年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补助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县直有关部门委托台湾建筑师(含文创)团队(以下简称“台湾团队”)开展规划设计咨询陪护式服务的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符合通知、补充通知规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省级财政补助,符合条件的每个项目省级财政予以补助50万元(不含厦门),全年不超过100个。
二、申报条件
申请省级财政补助的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应已委托台湾团队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服务金额50万元以上,合同约定陪护式服务1年期以上、每月指导服务不少于10天或每年累计不少于100天,且截至申请之日台湾团队已实际开展1个月以上的陪护式服务(含线上线下服务方式)。
三、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
(一)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规划设计咨询陪护式服务合同(复印件)、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首笔款项支付凭证(尚未支付的要在申报前完成支付);
(三)规划设计咨询方案和效果图等技术图纸;
(四)项目实施后能体现设计意图的实景照片(不少于10张)
台湾团队现场工作照片(不少于5张);
已享受一次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原合同届满后继续委托台湾团队开展1年以上深化服务的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再次申报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除需提供本条第(一)至(四)项申报材料外(其中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应体现对原合同服务内容的深化拓展),还需提供台湾团队已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证明材料(包含原合同、原规划设计方案、10张以上的按照方案实施的实景照片)。
四、申报批次。根据申报条件要求,为及时安排下达补助资金,今年闽台乡建乡创合作省级财政补助项目分两次申报,由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下同)组织所辖县(市、区)申报,并汇总辖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于6月24日前、9月1日前分两批报送省住建厅、省财政厅。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县级住建部门应组织现场踏勘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对委托方未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的首笔款项的,应督促其支付,对属于已享受一次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并再次申报的,应审核项目合同是否明确深化拓展服务内容,在此基础上,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每个申报项目合同及佐证材料,在申报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按上述时限要求将符合条件项目的完整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补助项目名单。
各市、县(区)住建、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妥善保管申报(含相应佐证材料)、审核等档案资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申报。
省住建厅联系人:何佰昭、刘炳辉;联系电话:183****6789,15806036389;邮箱:2581721934@qq.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陈舒虹;联系电话:87097053
附件: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申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