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来源: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 日期 : 2022-08-2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引领作用,促进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福州市工作实际,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2日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的工作精神,全面推进福州市建筑业龙头培育工作,优化福州市建筑业产业结构,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6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价内容及办法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依据企业资质、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良好行为受表彰及不良行为受到通报等情况进行评审排名,满分100分,其中:企业资质满分20分、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总产值满分18分、上一年度对福州市的地方贡献满分32分、上一年度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排名满分24分,良好行为受表彰情况满分6分,具体评审标准详见《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分标准》(附件1)。
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个专业,分龙头和准龙头两个类别,对符合参评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按企业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以地方贡献高低排序,地方贡献相同的以产值高低排序),将各专业、各类别的前15家企业评定为相应专业的龙头企业、准龙头企业,在各专业中,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企业不再参与“准龙头企业”的评定。
龙头企业名额为15+N,N为上一年度在福州市纳统的建筑业产值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且在上一年度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超过8000万元(含8000万元)、且具备相应专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数量,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列为相应专业的龙头企业,不占用龙头企业评定名额(15家)。
二、参评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条件
建筑业企业按专业参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
(一)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房屋建筑专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在全省前300名(含第300名)。
(二)参评福州市建筑工程准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房屋建筑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在全省前1000名(含第1000名)。
(三)参评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排名全省前100名(含第100名)。
(四)参评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准龙头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资质;
(2)上一年度,企业对福州市地方贡献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企业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分至少有两个季度的排名在全省前1000名(含第1000名)。
三、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定程序
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入选,评选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附件2),并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向我局建筑业处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2、评定:收集整理好企业申报材料后,我局根据本细则,对参评企业的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审。
3、公示:对拟入选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在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内企业或个人可实名举报(需提供书面材料)不符合入选条件企业,经查属实的,取消其入选资格,并按评审得分排序递补企业入选。
4、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本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授本年度“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称号。
四、申报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材料清单
企业参加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申报表》(详见附件2);
2、加盖企业公章,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上一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5、加盖企业公章的上年度四个季度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排名官网截图打印页;
6、加盖企业公章的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专项表彰、福州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五、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形
近一年内,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的评选:
1、因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被福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因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被福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被福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福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4、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被福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接受福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的。
5、被福州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6、被各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7、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选的。
六、其他
(一)实行(准)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在认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后,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形的(其中第五条第3、4款,为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即时撤销已授予的“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称号,并取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其他企业不做递补入选。
(二)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按年度开展(准)龙头企业评定工作,最新年度的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公布的同时,上一年度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名单即时废止。
(三)本实施细则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评分标准
2、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