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章程
(2018年 12月 22日)
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州市风景园林协会。
英文: Fuzhou Landscape Garde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州市从事风景、园林、绿化行业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会员建会、以诚信立会、以服务兴会、以实力壮会”。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守福州市地方各项规定,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主管单位为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接受福州市园林局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海西和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稳定作出贡献。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会员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科学发展、有序竞争,在风景、园林、绿化等行业内开展自律和诚信活动,规范经营。
(三)引导会员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帮助会员企业联合开发项目、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会员的产品科技含量,开发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促进会员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不断拓宽会员视野,提高会员整体素质。加强会员之间以及省内外、境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加强本会与兄弟风景、园林、绿化等行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参加各种专业展会和风景、园林、绿化等行业会议活动。
(五)完善福州市风景园林协会网站和创办会刊,力争办成展示企业成果与形象的窗口,协会与会员单位联系的桥梁,会员企业交流沟通的平台;及时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国内外市场动态,强化宣传、加大推介力度;利用互联网和平面媒体,收集和发布会员信息,总结和宣传会员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经验,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会员单位和代表人士,提高福州市风景园林行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六)适时组织人才、技术、岗位、管理、法规等培训活动,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增强协会发展生机与活力,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争取通过协会的融资平台和其他渠道,为企业引入资金、拓宽市场提供服务。
(八)充分利用协会的资源优势,承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定期向主管单位映情况、汇报工作。
(九)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解决会员企业的实际问题,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建议和要求,帮助会员企业协调关系、排忧解难,创造和谐、双赢的市场氛围。
(十)加强与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的联系,配合做好福州市风景园林行业市场纠纷的处理协调,帮助会员企业科学、公正地解决销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在福州市及区县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福建省其他地区以及外省在福州的分支公司或办事机构;
(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四)有作为、有爱心、有代表性、有奉献精神的,在福州市风景园林行业企业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非公经济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入会自愿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及入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三)经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每年向协会交纳一次会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交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费交纳手续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办理。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 五 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能够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四)有作为、有爱心、有代表性、有奉献精神的,在福州市风景园林行业企业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力的非公经济人士。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选举产生的情形)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进行等额选举,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备注: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讨论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适用于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社会团体);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二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兼合党组织。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