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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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8-0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 年 1 月
前 言
城市绿地作为城市开放空间,是城市防灾避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紧急避险、疏散转移或临时安置的重要场所。近年来,我国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为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提升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科学指导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特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为 10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计原则、分类、级配、选址、分区设计、竖向设计、道路与铺装设计、种植设计和设施配置设计。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承担具体编制工作。本导则编制过程中主要参考了《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 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建城〔2008〕171 号)、《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2007)和《公园绿地应急避难功能设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94)。
本导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成都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负责技术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需要,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1 总则
1.1 为规范和引导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城市绿地(以下简称城市防灾避险功能 绿地)设计,特编制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计原则、分类、级配、选址、分区设计、 竖向设计、道路与铺装设计、种植设计和设施配置设计。
1.3 本导则适用于现有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提升设计和新建城市绿地防灾 避险功能设计。
1.4 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还应符合《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公园设计规范》 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设计原则
2.1 规划引领、因地制宜。
应遵照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抗震防灾规划、消防规划 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基本要求,在对现有城市绿地全面摸底和调查评估基础 上,结合城市自身特点和灾害类型,因地制宜地完善现有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 提升新建绿地防灾避险设计水平,并与其它防灾避险场所统筹部署、相互衔接、 均衡布局,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2.2 平灾结合、以人为本。
应充分考虑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平灾转换,平时发挥好生态、游憩、观 赏、科普等常态功能,灾时能实现功能的快速转换,发挥绿地防灾避险功能,保 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可能地减少灾害损失。
2.3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只承担有限的防灾避险功能,且防灾重点是地震及其 次生灾害,适当兼顾其他灾害类型,不具备应对所有类型灾害的防灾避险功能。
新建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或提升现有城市绿地防灾避险功能,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应确保生态、游憩、观赏、科普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同时兼顾防灾避 险功能。
3 分类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按其功能定位分为四类,包括长期避险绿地、中短期 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和城市隔离缓冲绿带。
3.1 长期避险绿地
长期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可为避难人员提供较长时间(30 天以上)生 活保障、集中救援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长期避险绿地应依据相关规划和技 术规范要求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长期避险绿地以生态、游憩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并按平灾结合、灾时 转换要求,兼具防灾避险功能,一般结合郊野公园等区域绿地设置。
3.2 中短期避险绿地
中短期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可为避难人员提供较短时期(中期 7~30 天、短期 1-6 天)生活保障、集中救援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中短期避险绿地一般靠近居住区或人口稠密的商业区、办公区设置,应依据相关规划和技术规 范要求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
中短期避险绿地以生态、游憩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为主,适度兼顾防灾避险 功能,一般结合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及居住区公园等设置。
3.3 紧急避险绿地
紧急避险绿地是指在灾害发生后,避难人员可以在极短时间内(3~10 分钟 内)到达、并能满足短时间避险需求(1 小时至 3 天)的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
紧急避险绿地以生态、游憩等城市绿地常态功能为主,兼顾灾时短时间防灾 避险功能。一般结合街头绿地、小游园、广场绿地及部分条件适宜的附属绿地设 置,并与周边广场、学校等其它灾时可用于防灾避险的场所统筹协调。
3.4 城市隔离缓冲绿带
城市隔离缓冲绿带是指位于城市外围,城市功能分区之间、城市组团之间, 城市生活区、城市商业区与加油站、变电站、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仓储区、油 气仓储区等之间,以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具有阻挡、隔离、缓冲灾害扩散, 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的城市绿地。 城市隔离缓冲绿带以生态防护、安全隔离为主要功能,一般结合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和附属绿地设置。
4 级配
4.1 分级配置
4.1.1 设置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宜以中短期避险绿地和紧急避险绿地为 主,城市人口规模在 300 万人以上的 I 型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根据用地条件、经 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适量设置长期避险绿地。
4.1.2 I 型大城市、特大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 7 度以上的城市,宜结合城市 用地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和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按“长期避险绿地-中期避险绿地-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4 级配置。
4.1.3 抗震设防烈度 7 度及以下的小城市、中等城市、II 型大城市,宜按“中 期避险绿地-短期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3 级配置。
4.2 服务半径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服务半径依据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设定。没有 编制规划的,结合城市特点、灾害类型,以及城市绿地周边的广场、学校、体育 场等应急避险场所分布情况,专题评估确定。
4.3 有效避险面积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的有效避险面积是指城市绿地总面积扣除水域、建 (构)筑物及其坠物和倒塌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半径按建(构)筑物高度的 50% 计算)、树木稠密区域、坡度大于 15%区域和救援通道等占地面积之后,实际可 用于防灾避险的面积。人均有效避险面积的设计要求见表 4-1。
表 4-1 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有效避险面积设计要求分类表
4.4 防灾避险容量
防灾避险容量=城市防灾避险功能绿地有效避险总面积/人均有效避险面积 (紧急避险绿地:人均有效避险面积不低于 1 平方米/人;中短期避险绿地:
人均有效避险面积不低于 2 平方米/人;长期避险绿地:人均有效避险面积不低 于 5 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