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补充渠道评审职称与社会化评审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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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5-05-14
- 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大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建筑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政策环境,其中,对建筑类专业评审资格条件作出如下相关规定: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按符合规定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
三、打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社会化评审职称和补充渠道评审职称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