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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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2016-09-1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四类保证金制度,创新保证金管理机制,清理取消其他保证金,着力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建设诚信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违规设立的保证金
分行业分地区组织清理未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各类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收取依据文件应当立即废止。由政府部门收取的保证金,收取部门应制定退还计划,于2016年10月底前退还到位,逾期未退还的,追究收取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建设单位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于2016年10月底前返还。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对仍要求收取四类保证金之外其他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并向省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二)规范四类保证金管理
1.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2.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缴纳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现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以替换现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省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抓紧修订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建筑业企业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区不得对建筑业企业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3.依法依规返还保证金。依法设立的四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给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同时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利息。对于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应当予以问责;对于建设单位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监察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住建厅牵头,省财政厅、人社厅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清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重视本地区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机构,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将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二)健全诚信履约体系。省住建厅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设立、缴存、退还等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保证金缴存、退还信息。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探索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管理、招投标行为、合同履约等各类黑名单制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完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三)建立监督查处机制。各级清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对辖区内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设立工程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纠正违反规定设立的保证金项目和不按规范收取、管理、退还情形。省清理工作小组要适时开展督查,发现不按要求开展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各部门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列入省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四)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筑业企业发现违反规定收取或未按规定退还工程保证金行为的,可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实名投诉,所投诉反映的问题超过2个月未解决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越级向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省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591-87516529,电子邮箱:dbcpfj@163.com。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清理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查处实名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曝光违规设立、收取和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住建厅、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四类保证金制度,创新保证金管理机制,清理取消其他保证金,着力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建设诚信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违规设立的保证金
分行业分地区组织清理未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各类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收取依据文件应当立即废止。由政府部门收取的保证金,收取部门应制定退还计划,于2016年10月底前退还到位,逾期未退还的,追究收取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建设单位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于2016年10月底前返还。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对仍要求收取四类保证金之外其他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并向省清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举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二)规范四类保证金管理
1.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保留的四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2.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制度。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缴纳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现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以替换现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省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抓紧修订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建筑业企业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各地区不得对建筑业企业重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3.依法依规返还保证金。依法设立的四类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给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同时还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利息。对于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返还保证金的,应当予以问责;对于建设单位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监察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住建厅牵头,省财政厅、人社厅及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清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重视本地区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机构,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将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二)健全诚信履约体系。省住建厅牵头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设立、缴存、退还等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公布保证金缴存、退还信息。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探索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管理、招投标行为、合同履约等各类黑名单制度,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加强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完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优化我省建筑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三)建立监督查处机制。各级清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对辖区内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设立工程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纠正违反规定设立的保证金项目和不按规范收取、管理、退还情形。省清理工作小组要适时开展督查,发现不按要求开展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各部门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列入省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和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问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
(四)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建筑业企业发现违反规定收取或未按规定退还工程保证金行为的,可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实名投诉,所投诉反映的问题超过2个月未解决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越级向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省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591-87516529,电子邮箱:dbcpfj@163.com。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清理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查处实名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曝光违规设立、收取和逾期不退还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住建厅、财政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