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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变更、注销和补办
  • 作者:
  • 来源:
  • 日期 : 2016-09-08
事项
编码:
003591256A10000
事项
类别:
行政许可
法定
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
3、《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
4、《关于委托下放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68号)
事项
收费:
不收费
申报
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满足《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的企业。
申报
材料:
一、一级资质申请及延续
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套,书面材料由住建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mohurd.gov.cn/wbdt/index.html→在线申报)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和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3、综合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4)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扫描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复印件;
(5)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扫描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合法的财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复印件;
(7)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4、人员资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扫描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复印件;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复印件。
5、工程业绩资料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复印件。

二、二级资质申请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书面材料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表格与系统电子数据的内容须完全一致。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2、企业近三年合法的财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和企业园林绿化工程年产值。
3、人员资料: 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身份证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复印件,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复印件,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4、工程业绩资料: 项目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参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一)可简化审批手续的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二)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资质证书变更
(一)一级资质证书
1、一级资质证书(旧版证书)
(1)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
③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④ 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⑤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
⑥ 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学历证、岗位证或职称证(含职称评审表及评审文件)、身份证;
⑦ 涉及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任命书、学历证、岗位证或职称证(含职称评审表及评审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需本人签字)、劳动合同、近半年内任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⑧ 涉及变更注册资本和股权的还需提交企业的有关决议、决定、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和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
(2)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② 涉及修改系统人员信息的还需提交申请报告(抬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
③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④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⑤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
⑥ 涉及增加人员的还需提交学历证、岗位证或职称证(含职称评审表及评审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需本人签字)、劳动合同、近半年内任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⑦ 涉及变更人员的还需提交任命书、学历证、岗位证或职称证(含职称评审表及评审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需本人签字)、劳动合同、近半年内任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⑧ 涉及删除人员的还需提交企业解聘证明。
2、一级资质证书(新版证书)
(1)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济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②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③ 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④ 涉及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建办厅[2010]36号)、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有关决议、决定、章程修正案。
(2)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② 变更人员的任命书、学历证、岗位证或职称证(含职称评审表及评审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需本人签字)、劳动合同、近半年内任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③ 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用于打印证书)。
(3)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② 涉及修改系统人员信息的还需提交申请报告(抬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受理办);
③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④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⑤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
⑥ 涉及增加人员的还需提交学历证、岗位证或职称证(含职称评审表及评审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需本人签字)、劳动合同、近半年内任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⑦ 涉及变更人员的还需提交任命书、学历证、岗位证或职称证(含职称评审表及评审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需本人签字)、劳动合同、近半年内任一个月的社保证明;
⑧ 涉及删除人员的还需提交企业解聘证明。
(二)二级资质证书变更,企业持相应材料至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备注:
1、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2、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6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考核社保证明,但需考核与企业依法签定1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3、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年龄限65周岁及以下。
4、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5、受理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企业申请遗失补办资质证书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部许可资质)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证书增补
申请表》(市许可资质);
2、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市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2、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办理
流程:
许可机关:
1
、住建部许可:一级资质
2
、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二级资质
3、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三级资质

许可程序:
1、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为方便企业,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对,省住建厅1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住建部。
2、由省住建厅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原件供核对。其中,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设区市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4、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5、资质证书变更:
(1)一级资质证书变更,经省住建厅审核后报住建部办理,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核对;
(2)二级资质证书变更,报负责许可的住建部门办理;
(3)企业非资质证书内容变更,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办理。
法定
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公
时间: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4:30 - 17:30 上午 8:00 - 12:00 下午 15:00 - 18:00 (夏令时)
受理
地址:
省住建厅:福州市北大路 242
责任
部门:
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市、县住建部门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
机关:
省住建厅,市、县住建部门
数量
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承诺
期限:
12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不含现场勘察、企业陈述补充材料和投诉举报处理时间)
联系
电话:
0591-87674698
监督电话: 0591-8756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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